中新网武汉9月29日电 (丁喆 王薇)《湖北省企业工会条例》29日经湖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也是迄今为止我国首部专门针对所有类型企业工会制订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该条例共分为六章,四十七条,详细规定了湖北行政区域内所有类型企业工会的组织制度、基本职责、经费和财产保障等内容,明确企业工会在工会工作全局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地位,为企业工会加强维权机制建设、协调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制保障。
《条例》规定,“上级工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的需要,经与企业协商,可以向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推荐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或者工会专职工作人员”。这是立法首次赋予“企业以外的人”作为工会主席、副主席等人选的权利,为选配能干事、会干事、敢干事的工会主席和工会干部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外,该条例明确了“企业支持工会工作、工会组织健全、劳动关系和谐,是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评选荣誉称号的必要条件”,此举将有效提高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对工会工作的重视度和认可度,全面提升企业工会工作的影响力。
对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企业工会进行集体协商的行为,《条例》规定,将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布。
同时,《条例》还对工会经费税务代收、地方总工会设置劳动争议调解机构、企业工会开展职工心理疏导工作、职工技术创新成果纳入科学技术奖评选、劳务派遣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等方面做出创制性规定。
该条例正式施行后,《湖北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湖北省乡镇企业工会条例》和《湖北省私营企业工会条例》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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