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最新要闻 > 世态万象

高速连遇“路障”司机状告管辖公司 获赔5万元

来源:北京晨报
2010年09月30日00:49
  法院认为驶入其所管辖高速即建立服务合同关系

  晨报讯 (记者 武新)刘先生夜间驾车驶入京承高速,不料主路上连续出现编织袋和汽油桶,躲闪不及的刘先生撞上路边防护栏,造成受损。刘先生将首发公司和首发公司安畅高速公路管理分公司(简称高速分公司)告到法院,索要5万余元赔偿。昨天,丰台法院判决首发公司向刘先生赔钱。

  车主遇阻撞护栏

  刘先生诉称,2009年11月8日晚,他与妻子驾车驶入京承高速,突然发现主路中间车道有一巨大的编织袋,为躲编织袋,他向左转,又发现前方路面上还有一油漆桶。为躲避油漆桶,他又向右转,虽然及时刹车,但车仍撞到高速路右侧的防护栏上。交警经过勘查认定,车辆前部、后部撞在道路右侧的防护栏上,造成车辆及防护栏损坏。

  刘先生认为,由于二被告没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维护和保障义务,造成此次事故的发生,刘先生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拖车费、维修费、体检费等共计5万余元。

  首发被判赔5万

  在庭审中,首发公司表示,在当天的巡查中,路上并未发现刘先生所称的遗弃物。公路是处于全天候使用状态,公路管理部门只能在巡查中将发现的路上杂物及时予以处理,不可能对公路上的杂物进行随时清除。引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刘先生自身未能保障安全驾驶的过错行为。高速分公司认为己方尽到了维护和保障义务,请求驳回刘先生诉求。

  法院认为,刘先生驶入首发公司管理的高速公路并领取高速公路通行券后,即与首发公司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高速公路路面上接连出现障碍物,导致刘先生发生交通事故,其主张拖车费、维修费、体检费、出租费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由于高速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民事主体资格,最终法院判决首发公司赔偿刘先生拖车费、维修费、体检费等共计5万余元。
(责任编辑:廖恒)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