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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信评估公司在美申请评级遭拒将发起法律反击

来源:人民网
2010年10月01日15:09
  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上周拒绝中国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公”)申请信用评级资质后,大公选择了强力反击。

  该公司网站刊出声明,指责SEC拒绝大公的申请是一种歧视,违反了相关法规,大公为此将考虑采取法律行动。

  当地时间9月22日,SEC发布裁决书,拒绝大公申请注册为“国家认可统计评级机构”(NRSRO)的申请,获得该资质后,美国的法律和规章将可以使用其评级作为基准。

  SEC拒绝的理由是,“目前大公似乎不太可能符合联邦证券法在纪录保存、制作和检查方面的要求”。SEC认为,按照大公的表述,SEC和大公之间的通信往来需要中国证监会审查并充当中介,此举不符合美国联邦证券法律的规定。

  大公在反击SEC时还表示,不接受任何以出让国家主权为条件的评级资质;作为美国最大债权国中国有权享有在美评级话语权。

  9月29日,SEC新闻发言人约翰·海涅(John D. Heine)在接受本报独家采访时做出回应,他说SEC在审查NRSRO申请时,不会区别对待外国申请者与本国申请者,不存在歧视问题。

  海涅反复强调不对个案发表评论,但据他介绍,大公是SEC接受NRSRO注册申请以来,拒绝的第一家公司。SEC此前共批准了三家外国公司的NRSRO资质申请。

  主权与跨境监管

  在SEC的裁决书中,其对大公的介绍是:成立于1994年,是中国最大的信用评级机构。大公总部在北京,在全国有数十家分支机构,但目前在美国并没有分支机构。

  大公获中国证监会批准成为信用评级机构并服从中国证监会的监管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大公表示为一些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进行信用评级,一些美国公司也利用大公的网站征询其评级。

  在反击SEC的声明中,大公表示,SEC以“无法履行对大公的监管”即不能“跨境监管”为由,拒绝了大公注册为美国NRSRO的资质申请。

  大公说,“跨境监管”事关国家主权,可以通过国家间监管部门协商或国际通行的“监管互助”解决,而大公申请美国评级资质完全是一种市场行为。

  “但美国证交会坚持把两者挂钩并作为唯一的拒绝理由,这是我们绝对不能接受的。大公坚决支持我国监管部门维护国家主权的决定。”

  记者询问SEC是否同意大公的说法,即外国公司的跨境监管规则事关一个国家的主权问题,因此应该在各国政府监管部门之间进行协调?

  SEC新闻发言人海涅说, SEC承认不同公司可能会受到不同国家多个监管部门的监管。正因为如此,SEC有相关的协议安排,来促进SEC与外国对等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信息交流,并允许外国注册公司的每一个监管部门能够实施跨境考察。

  海涅说,这些协议安排形式多种多样,有些采取的是“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形式。但不管是什么形式,每一个协议安排都承认保护监管机构的利益,包括保持其监管市场的完整性,并监管该市场中的参与者。不管这些市场参与者位于何处,他们都是自愿进入该市场的。

  在海涅提供给记者的裁决书中,大公向SEC解释了美国监管部门实际操作中将如何获得大公的记录:“美国证交会首先将文件要求清单提交给中国证监会,然后中国证监会将代表美国证交会收集所需文件。”

  大公进一步解释说,文件制作将服从中国法律条款,禁止未经中国证监会、国家档案局、保密局或“其他相关机构”的批准,披露涉及“国家机密和有关证券公司切身利益相关的信息。”

  SEC还说,中国证监会今年5月10日在回复该机构的信件中指出,因为大公在美国并没有开展商业行为,中国证监会认为美国证交会在短期内没有必要对大公的“工作底稿”进行现场检查或审查。SEC据此得出结论,“大公无法遵从NRSRO适用的记录保留,检查和文件制作的要求”。

  本报记者无法联系到中国证监会置评,大公方面则表示到国庆节后方能安排相关采访。

  歧视与法律维权

  大公在声明中说,在美国具有NRSRO资质的三家外国评级机构中,SEC从未将“跨境监管”作为必要审核条件,也从未对三家外国评级机构进行过“跨境监管”。

  “此次唯独对大公设置这一障碍,无疑是对中国和中国评级机构的一种歧视,这是我们坚决反对的。”

  大公表示,SEC无理把一个达到申请标准的中国评级机构拒之门外,不仅有悖于美国《证券交易法》、《对注册为NRSRO的监管规则》和相关国际法规,同时也给大公造成了巨大损失。对此,大公将考虑适时启动包括追究法律责任在内的维权行动。

  本报记者询问SEC,是否从未将“跨境监管”作为必要审核条件,也从未对三家外国评级机构进行过“跨境监管”。 SEC新闻发言人海涅说,按照该机构的政策,包括NRSRO在内,SEC不对其所监管公司的具体检查情况发表评论。除了已经发表的申请决议外,他们不会对具体的NRSRO申请以及申请决议发表额外的评论。

  不过,海涅表示,不管总部位于何处,所有的NRSRO都需要按照美国联邦证券法和SEC监管规定,受到SEC的监管。

  海涅说,美国联邦证券法律用于管理NRSRO,SEC的规则用于执行这些法律。这些规定都不会因公司总部所在国不同,而对非美国的NRSRO申请者区别对待。

  海涅还说,SEC对大公申请作出的决定,是从有NRSRO注册申请以来,该委员会第一个正式拒绝的申请。

  他向本报提供的文件显示,到目前为止,该委员会批准的NRSRO一共有10家,其中包括美国宾夕法尼亚的Egan-Jones评级公司,宾夕法尼亚的Realpoint LLC,马里兰的Lace金融公司,新泽西的A.M. Best公司,纽约的惠誉公司,纽约的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和纽约的标准普尔评级服务。

  另外三家公司来自海外,分别是东京的评级和投资信息公司,东京的日本信用评级公司,和多伦多的DBRS公司。

  大公在美国的代理律师Fulbright &Jaworski LLP公司资深法律顾问Philip Nelson Lee拒绝对SEC拒绝大公的申请发表评论。

  Lee告诉本报记者,大公雇佣Fulbright &Jaworski仅仅只是作为其注册申请NRSRO的法律代表,其工作内容包括协助大公提交申请,在SEC启动程序决定是否拒绝大公时代表大公。

  Lee 说,“我们不是大公的发言人,如果大公此时要采取什么行动的话,这将由他们自己来决定。”

  对等开放与评级话语权

  在回应SEC的声明中,大公说,长期以来,美国政府全面支持其三大评级机构进入中国,迄今已占据了中国三分之二的评级市场。大公希望SEC能够遵循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框架精神,遵守国际公认的市场准则和监管法则,透明、公正地向世界各国开放评级市场。

  依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达成的协议,两国应对等开放金融市场。记者询问SEC在审核大公申请时,是否考虑到对等开放的原则。

  SEC新闻发言人海涅回复说,战略经济对话讨论的焦点在于对外国公司注册的法律限制在什么地方。

  “与之相比,与NRSRO有关的美国联邦证券法及SEC负责执行这些法律的规则,都是中性,不带有歧视性的,对美国和非美国的NRSROs申请者不会加以区别。”

  海涅说,针对外国NRSRO申请者的法律与规定与针对本国申请者的完全一致。不管总部在什么地方,所有的NRSRO都受制于相同的纪录保存,检查要求,并必须遵守相同的规则。

  另外,海涅补充道,一家信用评级公司如果要在美国发布信用评级,或者对美国证券予以评级的话,并不一定需要获得NRSRO资质。他说,出于特定监管目的,一些受SEC监管的特定类型金融机构,如证券经纪人和部分共同基金等,只能使用规定的评级机构给出的评级。

  大公表示,金融危机证明,信用评级对维护国家金融主权与安全作用至关重要。作为美国最大的债权国,中国在美拥有巨额金融资产,因此享有在美评级话语权对于维护我国海外金融资产安全意义重大。

  作为中国的信用评级机构,大公表示自己有权为维护债权国利益在美开展评级业务,评判债务国风险。而SEC的蓄意拒绝分明在阻挠大公争取国际评级话语权以维护其三大评级机构的垄断地位。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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