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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擅设“三八线”判拆除

来源:京华时报
2010年10月03日01:24
  本报讯 (记者裴晓兰)王先生与高女士离婚后,仍居住在同一套住房中,并划分了生活区域。因高女士擅自在公共领域的客厅垒起了隔断墙,被王先生诉至法院。记者昨天获悉,丰台法院一审判决高女士拆除隔断墙。

  王先生诉称,2007年8月,他与高女士经法院判决离婚,并确定两人现住房中的大卧室由他居住,小卧室由高女士居住,厨房、卫生间、客厅、阳台由双方共同使用。今年4月,高女士为了自己的生活便利,擅自在客厅之间垒起了隔断墙,给他的生活造成了很大的不便。王先生认为,高女士应该将隔断墙拆除,恢复客厅原状。高女士辩称,隔断墙在当年结婚的时候就有了,她只是恢复,并未侵占王先生的地方。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客厅经法院判决确认应由双方共同使用,高女士自行建隔断墙影响王先生对客厅的使用,其应将隔断墙拆除。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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