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陈博)昌平区流村镇古将村村民姚女士承租的地被征用修路,姚女士要求镇政府公开征地主体等政府信息,镇政府称“非本机关政府信息”拒绝提供。姚女士诉至法院,近日,昌平法院一审驳回姚女士诉讼请求。姚女士提起上诉。
承包地被征用修路
姚女士诉称,1998年,她承包了古将村180亩土地,后转租给王先生。今年5月,她发现有11亩地的种植物被铲除,已被征用,正准备修路。
姚女士找到流村镇政府要求补偿,镇政府称根据她和王先生的转包合同,土地承包权及地上物所有权归王先生,她没有被补偿的资格。
申请信息公开未果
今年6月,姚女士分别向昌平区政府和流村镇政府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征用土地的用地主体及批准文号等政府信息。
昌平区政府回复称不掌握征地的相关信息。流村镇政府的《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称,姚女士所申请的信息不属于镇政府公开范围。
姚女士起诉镇政府,要求法院确认不告知行为违法。
村民一审败诉
昌平法院一审审理时,流村镇政府辩称,镇政府不是所诉地块的征地主体,不掌握相关信息,因此无法公开。
昌平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征地由国务院及省级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公告并组织实施。昌平法院判决流村镇政府并非征地批准机关,也没有保存相关信息,一审驳回姚女士的诉讼请求。
姚女士不服,向一中院提起上诉。
她的代理律师李国蓓表示,征地修路是政府行为,昌平区政府或流村镇政府中,应该有一个政府掌握信息,而镇政府负责补偿,理应掌握相关信息。
(责任编辑:马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