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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书案莫名其妙 专家:东莞警方无权异地执法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0年10月05日09:07
  中广网东莞10月5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9月29号,在被东莞警方限制人身自由4天之后,顺德某高中语文教师袁磊被东莞警方释放。

  袁磊是9月26号被东莞警方带走的,警方认为他写的一篇小说《在东莞》在网络发表之后,涉嫌传播淫秽物品。但是4天之后,他又被释放。对于当初的拘禁和现在的释放,东莞警方都语焉不详,无法告诉人们确切的原因。这个案件因此被称为“东莞书案”而在网上广泛流传。

  莫名其妙被带走,又莫名其妙被放回,袁磊的经历让人莫名其妙。那么文学作品是否涉黄如何认定?公安机关限制人身自由应该遵循一个什么样的司法程序?详细情况我们连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

  主持人:洪教授,袁磊被带走的原因据说是警方认为他涉嫌传播淫秽物品,那么我国法律规定,作品是否涉黄应该由谁来认定?

  洪道德:根据职权的分工,目前是应该由文化部门、出版部门下面的一个专门机构,叫做“扫黄打非办公室”,有这样的政府机构来进行认定,他们认为这个作品已经达到淫秽的程度以后,再移交,如果加上他又传播,达到了法律规定的刑事犯罪的标准以后,移交公安机关来进行刑事查办。 主持人:在这个事件当中,我们注意到袁磊在顺德,东莞警方将他抓捕,东莞警方有没有这个权利到异地进行执法呢?

  洪道德:应该是没有的,因为公安部自己颁布的一个文件叫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里面明确这么规定,说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必要的时候可以移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一句话对刑事案件的管辖只能由这样两个地方的公安机关,一个是犯罪地,一个是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地,而本案,他的犯罪地没有发生在东莞,被告人也是顺德的人,就是所谓的犯罪嫌疑人他家住顺德,所以说东莞既不是这个案件的犯罪行为的发生地,又不是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地,所以它没有到异地办案的权利。 主持人:本次事件中,我们看到警方无论是抓人还是放人都很莫名其妙,一般来说,警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都应该遵循哪些程序呢?

  洪道德:首先一条,就是一定是有证采取强制措施,无论是拘传还是拘留还是逮捕,法律规定都必须要有相关的法律文件,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票啊、证啊,比如拘传票、拘留证、逮捕证,一定是有证而为,不可以是口头的,不可以是随便抓人这是第一点。像这种拘留,法律还规定24小时之内应当告知,把拘留的原因、拘留的关押的处所告知被拘留人的亲属或所在单位,这些都是法律规定应当进行的行为,但是本案当中我们没有看到这方面的活动和出示这方面的法律文件,所以说大家说莫名其妙确实是不太符合法律的规定。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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