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与行贿都难逃法网
在谢亚龙、李冬生、蔚少辉被正式批准逮捕,陆俊、黄俊杰、周伟新涉嫌收受贿赂被移送起诉后,据了解专案组接下来将重点解决国字号球队历史上存在的各种问题。
有消息称,随着谢亚龙等人落网,反赌专案组接下来的调查重点将转向国字号球队历史上存在的各种问题。由于谢亚龙在职期间主要负责的是各级国字号球队,而蔚少辉也曾长期担任国家队领队一职,以他们两人为突破口,就前几年各级国字号球队内幕展开进一步调查。
受贿者将被严惩,行贿者也难逃法律制裁。由于陆俊等裁判涉嫌收受贿赂已成事实,因此必然会有受贿者牵连其中。日前央视在提及陆俊、黄俊杰和周伟新三位裁判收受贿赂操纵比赛的消息时,均配上了他们各自执法时的一些比赛场次,其中涉及陆俊的一场比赛是1998年3月22日甲A联赛首轮广州松日对大连万达的比赛;第二场比赛是2004年的上海德比,上海申花3比2战胜上海国际队的比赛。与黄俊杰相关的比赛是2009年10月24日广州医药主场对青岛中能的比赛。而为周伟新配上的画面则是2004年中超联赛沈阳金德主场对北京国安的比赛。正是那场由周伟新执法的比赛,最终导致北京国安的罕见罢赛。
据中国足协内部人士透露,只要公安机关公布详细情况,而且证据确凿,中国足协肯定会根据有关条例严惩行贿的球队和俱乐部。
本报记者 刘大伟 J190
反赌扫黑·律说
陆俊一个月内被提起公诉
本报讯 在央视证实了谢亚龙、李冬生、蔚少辉被依法逮捕,陆俊、黄俊杰、周伟新三名裁判涉嫌受贿案件已经移送检察机关起诉后,北京电视台法律顾问孙晓洋昨日表示:陆俊等人最快将在一个月内被提起公诉。
孙晓洋说:“逮捕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强制措施之一,也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逮捕需要一定的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而有逮捕必要的时候应该逮捕。”
陆俊等3人案件已侦查终结,移送起诉,那么到了这个阶段检察机关还会有什么作为呢?孙晓洋表示,按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通常应该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但是重大和复杂的案件可以再延长半个月,“如果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后,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该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而且最多只能进行两次补充侦查。”孙晓洋说。
至于陆俊等人可能触犯的罪名,孙晓洋认为:“需要等待人民法院对他们的身份进行认定,即他们是不是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同的身份虽有同样的受贿行为,触犯的罪名也是不一样的,量刑自然也不同。受贿罪在量刑时可比照贪污罪的量刑而定,其中最严重的是个人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死刑并没收财产。” J190
反赌扫黑·分析
陆俊量刑不会太重
以陆俊为首的3名裁判将会受到什么程序的法律制裁?按照商业贿赂罪的量刑规定,最高的刑期才是15年,据此分析,陆俊、黄俊杰等人的刑期可能会低于10年,此前龚建平一案的判决也有参考价值。
2000年至2001年,龚建平在受中国足球协会指派担任全国足球甲级队A、B组主裁判员职务期间,先后9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7万元,最终他因此被判有期徒刑10年。当时法院认为,龚建平利用担任裁判员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犯贪污罪的、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龚建平案当时在界定犯罪主体时,足球裁判受贿是否属于商业犯罪还是个模糊概念。2006年《刑法》修正案,扩大了商业受贿的主体认定范围,足球裁判受贿,明确被界定属于商业受贿。从量刑的角度看,商业受贿判得比受贿罪轻得多。
根据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的修改内容,足球裁判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没有编制,而且国家不发工资,因此受贿犯罪行为可被界定为商业贿赂。按照商业贿赂罪的量刑规定,最高的刑期才是15年。如果陆俊等人积极配合,最后刑期有可能低于龚建平的10年刑期。
本报记者刘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