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管被判赔2100万
攫取老东家商业机会 构成侵权
本报讯 (通讯员 邹明宇 杨清惠 记者 王巍) 丛某自己成立公司,将老东家中冶京泰(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一张数千万标的的合同“拉走”,丛某也因此被老东家起诉赔偿。
记者今日获悉,一中院终审判决丛某与他控股的新公司连带赔偿老东家经济损失2100万元。
据悉,丛某是中冶京泰(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并于2006年10月19日出资成立了全泰公司,同时担任其控股股东。
原告公司认为,丛某作为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但其却在任职期间,将京泰公司的业务与自己注册成立的全泰公司进行签约,谋取属于京泰公司的商业机会。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丛某、全泰公司连带赔偿3051万元。
法院审理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丛某操纵其作为控股股东的全泰公司与老东家的合作伙伴签署《供货合同》,已构成了对京泰公司商业机会的侵犯,应对其违反忠实义务的侵权行为向京泰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全泰公司应对丛某的上述损害赔偿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