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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夫妻限价房资格被取消 状告住建委被驳回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0年10月12日10:37
  中广网北京10月12日消息(记者孙莹 通讯员王建宏 高琳琳)限价商品住房是指限制销售价格、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的商品住房,是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具有社会保障性。在房价飞涨的北京,能购买到限价商品住房是非常幸运的事。取得购房资格、摇号得中、即将交款买房时却被取消了资格,北京的康某、王某夫妇不能接受,于是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是北京市首例因限价房资格被取消而将住建委告上法庭的案件,法院的判决结果备受关注。2010年10月11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康某、王某夫妇诉北京市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取消限价房购买资格案做出一审判决。
  昌平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记者杨帆 摄) 2008年6月,两原告作为原告王某父母的家庭成员参与了昌平区沙河镇王庄村的拆迁补偿安置。根据当地拆迁政策,该家庭可选择认购一居室一套(52平方米)、二居室一套(80平方米)、三居室一套(120平方米),家庭成员每人可享受40平方米的优惠购房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因原告康某彼时在怀孕中,胎儿亦享受此政策,故该家庭共享受到200平方米的优惠购房面积。后因胎儿流产,2008年11月,回迁安置楼认购方案作出调整,原告家庭改为认购一套一居室和两套二居室,享受优惠购房面积为160平方米,即四口人每人40平方米。2008年8月,原告王某将户口迁至其妻康某户口所在地昌平区回龙观镇回龙观村。

  2008年11月,原告康某与王某作为一个家庭向回龙观地区办事处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报家庭住房面积为15平方米。2009年2月4日,原告的限价房购买资格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后备案。2009年9月,回龙观村拆迁,两原告作为原告康某父亲的家庭成员参与拆迁补偿安置,家庭成员四人,根据当地拆迁政策,该家庭可认购70平方米的回迁安置房四套(每人一套)。2009年11月3日,原告参加了昌平区天巢园限价商品住房的配售摇号,并被确定为183号正选家庭。2009年12月,经匿名举报,被告开始调查原告的申请资格问题。被告责成回龙观地区办事处核实相关情况,回龙观地区办事处约谈了申请人,在查明事实后动员原告撤销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在原告拒不放弃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资格的情况下,回龙观地区办事处提出“申请家庭住房超标,取消申购资格”的意见。被告根据回龙观地区办事处的意见和查明的事实,在收集相关证据后,提出“建议终止备案”的意见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后,2010年4月20日,北京市昌平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向原告送达《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取消通知书》。后原告对该决定提起复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0年7月2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该决定。原告遂于2010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通知书。

  原告王某夫妇诉称:原告的限价房购买资格是经过合法途径,按照各级政府部门要求,层层审批,并经过公示合法取得的,应当予以保护。拆迁安置协议中明确记载,王庄村回迁安置房为王某父母所有,在房屋安置之前和之后王某在王庄村并没有房产,原告不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家庭住房的情况,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取消通知书》。 被告昌平区住建委答辩称:2008年11月,申请人向回龙观地区办事处申报限价房购买资格时,填报的住房情况一项是回龙观村545号集体土地房屋15平方米,人均7.5平米。申请人弄虚作假,故意隐瞒其家庭住房情况,骗取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的行为事实清楚。根据《北京市限价商品房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个机关发出的《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申购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准入标准及已购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补交比例的通知》的规定,原告在两地已经取得260平方米回迁安置住房面积,其住房面积远远超过规定的15平方米/人的准入标准,其不应再享有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资格。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限价商品住房是指限制销售价格、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的商品住房,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问题,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基于这种社会保障性,政府对限价房规定了严格的准入标准,以保证真正有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购买。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京建函(2008)361号《关于昌平区等6个远郊区县对外发布限价商品住房准入标准的函》规定:“昌平区限价商品住房准入标准:家庭人口3人及以下,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及以下。”本案中,两原告先是在沙河镇王庄村作为原告王某父母的家庭成员参与了拆迁补偿安置,享受了回迁安置房的优惠购房面积共80平方米,仅此一项即超过了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规定的15平方米/人的准入标准。后两原告又参与了原告康某父母在回龙观镇回龙观村的拆迁补偿安置,共获得70平方米的回迁安置房两套。对此事实,原告亦不否认。

  从限价商品住房的政策目标来看,两原告本不应符合限价商品住房的准入条件。原告诉称其名下并无房屋产权,回迁安置住房皆是双方父母所买,与己无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发布的《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家庭成员拆迁已明确安置住房的应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因此原告在沙河镇王庄村拆迁中获得的安置住房面积理应进行申报。同时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规定,对经核实不符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的家庭,应取消其购房资格。因此,昌平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作出的取消原告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资格的决定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律的规定。昌平区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康某、王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康某、王某表示要上诉,被告表示不上诉。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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