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昌山水泥厂上演“最后的疯狂” |
核心提示
赣州会昌山水泥厂为解污染矛盾,给受到影响的村民签订补偿协议,每户每年补偿1300元钱,并以每年100吨水泥补偿当地村委会。此外为治污染企业本身投入700万元,但还是难以解决其多年的污染问题。
会昌县工信局表示,会昌山水泥厂为立窑生产线,必然淘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谁污染,谁治理”的要求,企业有治理的义务,但面临淘汰的企业已经无法治理好污染问题。
两个烟囱“吐”着白雾
9月8日,记者来到赣州市会昌县小密村,当地村民指着两个正在吐着烟雾的大烟囱说:“这是水泥厂的大烟囱,灰尘就是从这里喷出来的。”
紧挨着水泥厂的旁边,便是一排居民房,属小密村委会。虽然已是上午,但除了几间店开门营业,其他房子基本上大门紧闭,街上灰尘四起。街上时有步行或骑车经过的人,他们纷纷捂鼻而行。
一位村民这样描述受污染的程度:街上的居民常年不敢开窗。
进入水泥厂,厂内机器轰鸣,灰尘弥漫。记者注意到,水泥厂内的道路上,有着厚厚一层粉尘,鞋子刚走几步便很快被一层白灰覆盖。
上演“最后的疯狂”
赣州会昌山水泥厂在2003年以前属于会昌县政府,后来县政府通过招商引资,将水泥厂整体经营性资产卖给了福建人邱天山,变卖后更名为赣州会昌山水泥有限公司。
县政府在变卖水泥厂后,考虑到水泥厂污染严重,由县经贸委发文,批复水泥厂技改立项,包括“在各场尘点安装高效除尘设备,改造原有的除尘设备”等改造项目。尽管水泥厂在环保方面下了不少工夫,但污染问题一直困扰着当地村民。
据当地老百姓称,水泥厂目前正“拼命”生产,上演“最后的疯狂”。
对此,会昌县工信局办公室主任曹克平说:“水泥厂面临淘汰是迟早的事情,最多还能生产一两年。”之所以没有立即关停,是因为按照目前水泥厂的现状,还没有达到国家淘汰的要求,而且水泥厂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是在2014年前。”
尽管政策导向很明确,但是,由于缺乏明晰的、配套的监督执行措施,水泥厂“最后的疯狂”并没有被叫停。
环保局整改意见为“每天洒水”
受到污染影响的村民为维护自身权益,曾出现一些过激行为。
据曾任当地派出所所长的罗洪平介绍,2005年下半年小密村几十名村民堵住了水泥厂,并锁住了大门。
2005年11月,当地村民的过激行为换来了几份水泥厂的补偿协议:“甲方因乙方离甲方生产场地太近,部分粉尘飞扬给乙方生活造成一定的不便,乙方又不便搬迁,甲方每年补偿乙方一切费用1300元。”甲方为水泥厂,乙方分别为当地部分村民。
同月,水泥厂再次与小密村委会签订了《环保基金协议》:水泥厂每年提供该村100吨水泥。
会昌县环保局在2009年12月,接到了当地29名老百姓联名投诉,遂对水泥厂下达了整改意见:一是严禁粉尘、烟气的无组织排放,并立即对生产设备、除尘设施进行全面的检查和整改,防止“跑、冒、滴、漏”现象;二是必须在生产区域公路设立洒水点,每天洒水降尘。水泥厂副总经理朱思万称:“多年以来,仅在治理污染方面我们投入了近700万元。”为了做好洒水工作,水泥厂雇请当地沿街村民洒水,但村民拿了钱却不洒水。
“企业应主动提前淘汰关闭”
当地村民说,水泥厂越加大生产,污染就越大,当地百姓受影响就越大,以至于形成恶性循环的矛盾。
那么这样的污染大户,何以建在百姓生活区呢?
该县环保局监察大队副大队长曾昭华称,2003年改制前,水泥厂地处乡镇中心街道。材料显示,水泥厂的前身是一家钢材厂,当时考虑将钢材厂建在乡镇旁边,显然不会想到它会变成水泥厂并被扩大的乡镇包进中心区域。因此,曾昭华强调,厂区批准的位置是合法的。
曹克平介绍,在这样的背景下,明摆着要关闭,水泥厂方面怎肯轻易再投入?
近年来,会昌县多部门多次接到该企业的污染投诉。有关官员称,没有“前途”的水泥厂,在越发展越污染的背景下,要彻底解决污染问题,哪怕没有达到国家淘汰标准,“水泥厂都应主动提前淘汰关闭。”
律师
行政管理部门可责令其关闭
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文军介绍,环境保护法强调企业对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谁污染谁治理,治理与防治污染是企业的社会责任,对于造成环境污染企业可以追究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因此,在我国《环境保护法》及《大气污染防治法》中都明确的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治理,并可以进行行政处罚、责令停工整顿、停业、关闭等。
之所以会造成这种局面,还在于执法部门和企业看重企业利益,看重经济发展,而忽略环境利益与生活在环境中人的利益。
文/图 实习生张珊 记者尹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