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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保障房新规居民碰钉 住保部门解答五大疑问

来源:法制晚报
2010年10月12日13:32

  保障房用新规居民碰钉子

  申请者自认够条件到街道才知已“超标” 记者追访 住保部门解答居民五大疑问

  本报讯(记者冯祎)8日起,北京市住建委发布的《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审核配租配售管理等问题的通知》正式实施。之后,一些原以为自己符合标准的市民在申请时碰了钉子。

  昨天上午,家住崇文门附近新景家园的吴小姐拿着个人材料来到了崇外街道住保办,希望和丈夫申请一套经济适用房。

  吴小姐自认在年收入、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及家庭总资产净值方面都符合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标准,然而吴小姐却被告知她不符合标准了。

  街道的工作人员解释说,此前吴小姐在未成家时是与父母居住在一起,当时家人所住的平房恰逢拆迁,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曾出现了吴小姐的名字,这个家庭也因此分得了两套一居室。

  如果按以前的规定,只要安置房的房产证上没有出现吴小姐的名字,她就可以以无房户的身份申请保障性住房。

  但新规实施后情况却有了变化,“虽然两套房子的房产证上都没有写吴小姐的名字,但根据新规,安置房的部分面积也要被核定成她的家庭住房面积,吴小姐在人均住房面积这一项中‘超标’了。”工作人员说。

  对此,工作人员表示,原来的规定会导致在考核申请人资格时出现漏洞。为了防止有些人故意“装穷”,因此现在的要求严格不少。

  不过,一些申请人表示,新规的变化让他们感觉很糊涂。

  记者追访

  新规实施后居民产生五大疑问

  为了解答居民的困惑,记者又到牛街街道、龙潭街道、天桥街道等地进行了追访,发现居民对于新规集中产生了五大疑问,记者请住保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此进行了解答。

  疑问1:政策规定: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是否只要年龄超过18周岁,就能以个人名义申请保障性住房?

  解答:不一定,如果是年龄在18—30岁,且与父母同住的未婚者,也无权申请,单身人士只能在年满30周岁后再进行个人申请。但申请廉租房不受此条件限制。

  疑问2:政策规定:申请保障性住房需提供社保、公积金、地税部门出具的前12个月缴纳情况证明。

  如果申请后,轮候时间超过了一年,是否要重新递交这些材料?

  解答:按照市里规定,这些材料只在首次申请时提交,但各个区县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疑问3:如果申请人已经离退休,申请时养老金符合条件,但随着养老金全市统一上调,致使超过标准的,是否将被取消申请资格?

  解答:可继续保留轮候资格。

  疑问4:政策规定:家庭成员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定向安置协议中已明确作为安置对象予以安置的,安置住房面积核定为家庭住房面积。

  家庭成员在拆迁安置中的住房面积如何计算?

  解答:安置住房面积除以安置协议中写明的家庭人数总和,即每个人的住房面积。

  疑问5:如果想选择其他地区的保障性住房,全家户口都要转移到该区吗?

  解答:不是,申请家庭中只要有一人的户口迁到希望入住的区县即可。

(责任编辑:new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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