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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扣车辆指定停车场自燃 执法单位被判赔偿27万

来源:亚心网
2010年10月12日16:28

  亚心网讯(记者 李昀霞)被扣车辆在指定的停车场内发生自燃,车主王东(化名)一气之下将执法单位告上法庭,最终获得了27万余元的赔偿。

  11日,记者从乌市沙区人民法院了解到,2007年4月3日22时,王东驾驶重型货车行驶至乌拉泊收费站时,因超载3.2吨被乌市交通局乌拉泊管理处暂扣,并责令其将车辆临时停于指定停车场,于一周内到乌拉泊管理处乌拉泊路政队接受处理。

  当晚,王东便把车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场内。不料,次日凌晨,王东的货车发生自燃,车头部分全部烧毁,损失惨重。

  为讨回损失,王东将乌市交通局乌拉泊管理处和停车场一并告上法庭。他认为,乌拉泊管理处的行政执法行为导致他的利益受到损害,而停车场也没有尽到保管责任。

  乌拉泊管理处认为,车辆被烧完全是停车场未完全履行保管义务所致,与管理处的行政处罚没有因果关系。

  乌市沙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按照我国《公路法》、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超限超载运输管理暂行规定》中的相关法律规定,车辆超载行驶,授权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运输车辆停止行驶。

  乌市交通局乌拉泊管理处要求原告将车辆停放于停车场接受处理,不具有法律依据,故此行政行为属滥用职权违法行为,对王东的车被烧毁负有行政侵权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乌拉泊管理处赔偿王东车辆损失费、车辆购置税、养路税等共计276395.23元。

(责任编辑:news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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