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记者
叶青)因在校期间遭同学殴打导致精神分裂,少女小洋(化名)的父母将孩子所就读的蓝靛厂中学及打人学生小峰、小远、小佳(均系化名)诉至法院,要求校方和打人学生共同赔偿医疗费用33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复兴路法庭支持了小洋父母的诉求。
小洋的法定代理人诉称,小洋原系蓝靛厂中学学生,在校期间因与同学发生矛盾,受到三名同学的围打。事发后小洋身心受到很大伤害,性情发生巨大变化,经常无端发脾气,情绪越来越难以控制,后来竟发展到摔东西、打骂父母、在家中纵火。2004年5月,父母迫不得已将小洋送至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小洋已患上精神分裂症。经过长年治疗,其病情仍没有好转,并不断恶化。小洋父母故提出上述诉请,要求校方公开道歉,并与打人的小峰、小远、小佳共同赔偿医药费和精神赔偿金。
小峰、小远、小佳辩称,确与小洋在课间发生过争执,但争执原因及事实经过并非小洋所述,且同学之间的争执行为与小洋罹患精神分裂症之间并没有因果关系,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蓝靛厂中学则称,小洋遭到围打系在课间并远离教师办公区的情况下发生的。校方得知这一事件后迅速做出了妥善处理,对小峰、小远、小佳三名参与者都给予了相应处分,事件的处理方式、过程都征求过小洋父母的意见。所以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对小洋罹患精神分裂症并无过错,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确认,三名同学的侵权行为和校方在心理指导工作上的疏失最终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遂支持了小洋父母的索赔要求,且蓝靛厂中学需向小洋做出书面道歉。
宣判后,蓝靛厂中学和小峰、小远、小佳均不服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杨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