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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被指成犯罪帮凶:无须如实登记无安检

来源:检察日报
2010年10月13日01:02
  近年来,南京市栖霞区检察院在办理涉及利用物流渠道从事违法犯罪的案件中发现,有些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频繁采用“人货分离”的方法,利用物流企业管理漏洞,将专卖香烟或伪劣药品、烟酒运入和运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2008年至今,栖霞区检察院共审查批捕利用物流渠道实施犯罪活动的非法经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假冒注册商标类案件30件76人,审查起诉37件101人。

  非法经营:“人带货”转为“人货分离”

  犯罪对象为适于托运的违规违法物品。如不法分子在江苏省外收购香烟后,利用物流运输至南京进行销售;还有的不法分子将在南京生产的假酒、假兽药等违法物品,利用物流运输至异地进行销售。据办案检察官介绍,在我国的一些地区,甚至出现了利用物流运输毒品、枪支等其他违禁品,危害后果极其严重。

  犯罪手段更加隐蔽。此类案件货物的交、收两个环节都在物流企业完成,规避了“人带货”的传统运输方式,是一种“人货分离”的新方式。犯罪分子在物流公司托运货物时,在托运单上不填写真实物品,不留地址,不写真实姓名,以此逃避查处。如余某非法经营案中,其将香烟打包后,在托运单上填写托运物品为“橡胶”、不留托运人的任何信息、只留收货人的电话,即使该货物被查处,也很难通过托运单查找到任何有价值的线索。

  犯罪成本低、效率高。犯罪分子利用物流企业托运一箱假烟付费仅为几十元,而一箱假烟的利润却在数百元、上千元以上;而且此方法效率高,比如从山东到南京的运输时间一般只要1至2天。

  物流企业:无须如实登记 无须安全检查

  物流行业管理存在漏洞。一是发货人及发货信息无须如实登记。在客户进行委托托运时,承运的物流公司对货单上的发货人、收货人单位、地址等详细内容均不强求客户如实填写,只要所填写的货物件数、重量及外包装等与货物相符,收货人的电话号码属实,能通知到收货便可,给犯罪分子逃避监管和打击提供了可乘之机。如栖霞区检察院办理的利用托运物流运输、销售假冒卷烟、假兽药案中,没有一张发货票据、收货票据上填写了真实的姓名、地址,均只留了收货人电话。二是托运货物无须安全检查。采取物流托运方式运输,物流企业对托运方、收货方基本没有约束,对所承运的货物只计件数、重量及外包装特征,根本不过问客户所托运的东西是否合法,只管货物送达收托运费。因此,一些不法分子常常使用食品、电器等外包装对假冒卷烟、假冒药品进行伪装后托运。

  缺少监管。针对物流企业的行为,交通运输、工商、质监等相关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犯罪分子的气焰。

  打击处理难度大。由于物流本身具有较强的行业特性,使物流犯罪呈现出跨地域性、流动性等特征,而托运单又没有如实填写相关信息,通过托运环节难以查清托运人和提货人的具体信息;而物流企业因靠收取托运费维持运转,在查获其托运的违法货物后,由于涉及其切身利益,常常不予配合调查取证。以至于很多被查获的货物,因查找不到托运人和提货人,而成为“无主货物”;相应的法律法规也缺少对未履行查验职能而多次托运违法违禁物品的行为如何定性和处罚的规定。上述问题都导致涉物流犯罪侦查工作存在调查取证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处理。

  针对当前通过物流渠道从事违法犯罪的案件增多的现象,办案检察官建议,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应适当提高物流业市场准入门槛,加强对物流业的监管,规范市场运作,尤其应对货物运输实行实名制、如实申报、登记运送货物品种等硬性规定,并加强对托运货物的安全检查;质监部门应及时将查获的已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应及时对非法经营的贩运方式、储存分销情况、数量等进行固定,加强证据资料积累;检法等司法机关加大刑罚惩处力度,从源头上遏制不法分子通过物流渠道进行犯罪活动。
(责任编辑: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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