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观察
游伟
江苏省新沂市“宝马四次碾压男童案”和郑州市奥迪轿车撞倒电动车主后“反复碾轧”事件的社会热议刚刚开始转凉。近日,人们又开始讨论起“撞伤不如撞死”到底是道德缺失,还是制度缺陷的问题,探讨如何从制度因素上堵塞漏洞,去消除罪恶“邪念”。据10月12日《法制日报》报道,不少人认为,“撞伤不如撞死”的观点是这样慢慢形成的。撞死人只有一笔费用,无非几十万到顶。而撞伤后,有时好几百万都没个完。正是为了避免落入车祸撞伤赔偿的“无底洞”,“撞伤不如撞死”才被不少人认同,甚至成为无良司机的“潜规则”。
事实上,无论我们怎样严肃整治交通秩序,车祸总还难免继续发生。也无论法律给予肇事司机多么严厉的制裁,甚至不惜上升到要通过修改刑法增设新罪名的方法去加重罪责,类似“宝马碾压男童”之类的案件同样还会再现,社会上也一样又会发出肇事司机会不会是在这种观念的支配下故意实施碾轧致死行为的无尽追问。
“撞伤不如撞死”在有车族中流传甚至扩散的情况令人忧心,也容易形成错误导向,贻害无穷。因此,也就需要从多个视角、多个层面上去予以澄清。
仅就交通事故发生后的经济赔偿而言,“撞伤不如撞死”的说法就不具有普遍性。法律专家们早已做过比较和分析,按照我国现行赔偿金额标准,交通事故的伤残等级可以划分为十级,最低赔偿金额不足四万。正常情况下,大约在百分之九十五的交通事故案件中,撞伤远比撞死要赔偿得少,而目前强制机动车主购买的交强险,就是专门将保额用于车祸赔偿的险种,如果车主又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作为补充,即使遇到意外致人终身残疾的“撞伤赔付高于撞死”的极端情形,也可以通过保险去赔付。所以,单纯地从经济赔偿角度得出“撞伤不如撞死”的判断,恐怕也没有充足的根据。
事实上,出现了意外交通事故之后,肇事司机是不能只算经济账而不算道义、法律账的。人生难免出现某些“意外”事件,驾车的风险本就应该纳入有车族的“预估”之中,哪怕再小心谨慎,碰擦之事依然难免,偶有不慎或者失误,导致事故发生也不可避免。在这样的情况下,面对现实、及时施救、主动安抚和积极赔付,当然就不仅仅是一种道义,更是一种责任。而妥善履行好这一责任,不仅可以给他人以物质、精神上理应得到的弥补和慰藉,也是在给自己一个机会,使自己获得道义上的某种解脱,避免可能伴随终身的愧疚、自责和人生阴影。而有些人因为逃责心切,或者轻信“撞伤不如撞死”的社会传言,贸然选择违法行事,则会付出此生都无法挽回的沉重代价。
驾车不慎致人死伤,最重也是一种法律上的民事责任,如若在肇事后逃逸,则有可能构成应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交通肇事罪;如因逃逸而再使受伤者得不到及时救治导致死亡,则最重可处15年有期徒刑。倘若为了“消灭证据”或者基于“撞伤不如撞死”的动机去有意碾压受伤者,那就是一种性质极其严重的“故意杀人”犯罪,确实造成他人死亡的,则将面临最高刑为死刑的判决。
也许,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拥挤、繁忙的道路交通行驶中,总还会有悲剧在发生,甚至,有些悲剧还难以避免。但悲剧一经发生,我们最需要做的始终是真诚、积极的“修复”,而不是去扩大和制造新的悲剧。“撞伤不如撞死”是一种误认和陷阱———这绝对不是老生常谈的说教,而是对我们理性和智慧的一种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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