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温州市永嘉法院对一起因同伴游泳溺水身亡引发的民事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徐甲(12岁)、徐乙(10岁)作为死者吴某的玩伴,亲眼目睹吴某溺水身亡,因害怕家长责骂而隐瞒事实,即使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需共同承担10%的经济损失。这一判决对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来说都是一个警示。
同伴溺水,他们隐瞒不报
本案原告张某系死者吴某的母亲,因张某外出打工,将在当地读小学的吴某寄宿在亲戚刘某家中,张某支付给刘某每月生活管理费用600元。
2009年9月26日下午,吴某跟徐甲、徐乙到山上玩。在山上玩了一会,吴某觉得很热要去游泳,徐甲、徐乙没有反对,于是吴某在山下小溪坑里游泳,而徐甲、徐乙并没有下水。
吴某走到离岸2米远的地方,水淹到吴某的颈部,吴某遂向徐乙求救,徐乙下水将吴某拉到水浅的地方后,自己就回到岸上,而吴某继续在水中游泳。
不久,吴某走进水深的地方沉下去,就再没有起来。徐甲、徐乙两人在岸上等了十几分钟后,见吴某没有起来,两人就一起各自回家。
当日,接近吃晚饭时,刘某夫妇见吴某未回家,就外出寻找,也曾问过徐甲、徐乙,但两人怕被父母责骂隐瞒未说。第二天早上,刘某夫妇到小学继续寻找吴某,在老师的帮助下,才从徐甲、徐乙处得知吴某溺水死亡的事实。知情不报,吴某的母亲张某认为徐甲、徐乙对自己孩子的死有重大责任,因此将徐甲、徐乙告上法庭,索要赔偿。
未成年人知情不报,也需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寄宿在刘某家,并支付了生活管理费用,刘某夫妇未充分履行监管义务,对吴某溺水死亡负有主要过错责任,即承担60%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吴某已满10周岁,根据其年龄、智力状况,应该懂得没有成年人的陪同前往偏远的野外小溪坑游泳的危险性,吴某明知危险而在偏远的野外小溪坑游泳而溺水死亡,其自身负有重大过错责任,即自负30%责任。
吴某游泳溺水,作为玩伴的徐甲、徐乙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三人一起外出游玩期间,应相互关照。但徐甲、徐乙两人怕被父母责骂没有将吴游泳溺水之事及时告诉死者的亲戚及周围的村民,隐瞒了吴某已溺水的事实,两人行为不当,也应给予原告适当经济补偿,确定共同承担10%经济损失,因两人未成年,其经济赔偿由其法定代理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