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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泄愤撞人公交司机被执行死刑

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2010年10月16日04:20
  中苑 陈珊珊

  本报讯 记者15日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炮制“4·13”泄愤撞人惨案的公交司机王建强14日已被执行死刑。

  1959年出生的王建强系南京中北巴士公司驾驶员。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7月,王建强与同事杨某发生纠纷并互殴,杨某被殴打成轻伤。没有构成伤残的王建强认为自己应当构成工伤,多次堵门要求公司满足他的要求。2009年4月13日,王建强再次到公司堵门要求解决问题,因没有得到满意结果,产生了驾驶公交车杀人报复单位及社会的念头。当晚9时多,王建强从公司红山路停车场私自开出一辆114路公交车,故意将车撞向多名在车站等车的乘客,将1男1女撞倒后,又撞倒驾助力车的男子孙国富,致使孙国富被拖行5公里后死亡。后群众及警务亭保安拦截,将王建强抓获。

  2009年12月11日,南京中院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王建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建强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核准对王建强的死刑判决,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 (中 苑 陈珊珊)

  曹后村“割首分尸”案女凶手昨也领刑

  本报讯 2009年2月3日晚,南京曹后村一小区民宅内发生凶杀案,一名年轻女子被人杀害并惨遭割首分尸。数小时后,凶手落网。警方调查后发现,这是一起由婚外情引起的凶杀案。凶手与被害女子是私交甚好的小姐妹,两人喜欢上同一名有妇之夫,两人因争风吃醋日久产生矛盾,最终闹得你死我活。14日,南京中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下达的死刑执行令,对凶手验明正身,执行死刑。

  37岁的梁某与有妇之夫赵某有染。梁某有个私交甚好的小姐妹,姓刘,29岁,在南京一家酒吧工作。因为梁某的关系,刘某认识了赵某,并且也喜欢上了他。没过多久,梁某就察觉到刘某跟赵某关系暧昧,她怒不可遏,决定教训横刀夺爱的刘某。从2008年7月起,梁某陆续购买了毒鼠强、刀、斧头及切割机等工具,打算伺机杀害刘某。

  2009年2月3日晚,梁某约刘某到曹后村她的家中做客。刘某欣然赴约,梁某热情地给刘某冲咖啡,趁刘某不注意,将事先准备好的毒鼠强倒进杯中。刘某喝下咖啡后很快出现中毒症状,先是上吐下泻,接着陷入昏迷。梁某将昏迷的刘某掐死后,用刀、斧头、电锯肢解尸体,并用棉被等物包裹尸块弃于楼道。

  做完这一切,梁某连夜坐出租车跑到扬州邗江区,住进润扬步行街上的一个小旅馆,住进旅馆后不知出于何种考虑,她借用男友的手机向南京警方报警称:“我杀人了!在南京曹后村某小区楼道里有具无头尸体……”虽然手机报警后迅速关机,但南京警方经过技术手段侦查,确定她在扬州邗江区活动,随即出击将她抓获。

  梁某落网后,本报曾作报道,并就她“打电话一举是否构成自首”展开讨论,江苏南京天听律师事务所马勇律师认为此举不算自首,因为梁某没有主动使自己被警方控制,顶多是想自首但后来又犹豫了。南京中院显然也认同这一观点。南京中院一审认为,梁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构成故意杀人罪,因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判处死刑。梁某不服,提起上诉,但江苏省高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中苑 陈珊珊)
(责任编辑:ren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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