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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中心城镇的发展与启示

来源:人民网
2010年10月18日12:20
  中心城镇具有既可获得规模经济效益,同时又可避免大城市在环境和经济社会方面过度拥挤的特点。在西方国家,区域性中心城镇主要指中等规模(人口在10万至100万之间)的小城市。国外中心城镇大致可分为大都市周围的中心城镇、作为小城镇群中的中心城镇和组合式中心城镇三类。

  大都市地区中,大城市周围的卫星城其实就是中心城镇的主要形式。美国形成了波士顿-华盛顿大都市绵延带,德国形成了鲁尔地区大规模城市绵延区。中心城镇承担着主要的制造业职能,并有效分散大城市的人口压力。

  小城镇群的中心城镇指以中心城市为主体的城镇群中的中等城镇。德国南部的拜恩州将全州分级,形成了以中等中心城市为主体的城镇群。事实上,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都将城市发展的重点转向了次级城市。

  组合式城市群是指中等城市与周围小城镇所形成的相互分工合作的城镇体系。荷兰的兰斯塔德马蹄型环状城镇群就是一个典型,海牙是荷兰中央政府的所在地,阿姆斯特丹是全国金融经济中心,鹿特丹是世界吞吐量最大的港口。

  区域性中心城镇已成为满足人们对现代舒适生活追求的最好地方,也是创新活力与传统生活交汇融合的理想场所。国外推进中心城镇建设比我们早,很多国家已形成了较成熟的扶持政策。在立法和规划体系方面,英国1909年制定通过了第一部《城市规划法》。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西方国家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一半以上的费用通过地方财政和上级政府财政补贴解决,还在公共事业经营方面给予免税优惠。在提高中心城镇竞争力方面,西方国家鼓励中心城镇的企业到大城市设立销售网络,对偏远的独立中心城镇给予运输上的补贴,鼓励科技型中心城镇的发展。

  目前,加快城镇化进程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议程。国外区域性中心城镇的发展,给我们提供了很多有益的启示。我们要提高对中心城镇重要作用的认识,在城镇体系中处于中间层次城镇的快速发展,即城市化的中间化,已经成为当代世界城市化的主要趋势之一;要为中心城镇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改革户籍制度,适当放宽对土地制度的限制,尽快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要引进先进的规划思想和方法,加强中心城镇的布局、规划和立法工作;要加快中心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其内外联系,不断提高中心城镇的吸引力和辐射能力。 (来源:《浙江日报》)
(责任编辑:曾安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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