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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条例修订冲刺 取消城镇住宅免征成定局

来源: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2010年10月11日08:47
[提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员向记者证实,房地产税条例修订工作已近冲刺阶段,但取消原有《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对城镇住宅的免征优惠待遇已成定局,将对高档房、大户型、非自住的住宅,以年为时间单位,征收保有环节税负,以遏制楼市投机。另为确保自住需求,多大面积免征结合国家标准,由地方政府划定,不采用不采用一刀切的方式…[我来说两句]

   取消城镇住宅免征优惠已成定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称建设部)一位官员向记者证实,目前,财政部主导的条例修订工作正在紧张进行,并已进入冲刺阶段,但涉及评估、征收手段等方面的原因,还需要一定的时间准备,但取消原有《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对城镇住宅的免征优惠待遇已成定局。

  按照财政部的思路,在取消现有《暂行条例》中对住宅的免征优惠后,将对高档房、大户型、非自住的住宅,以年为时间单位,征收保有环节税负,以贯彻国务院坚决遏制楼市投机、投机资本的调控精神。

  记者掌握的情况表明,按照目前房地产税框架之下的修订,未来住宅保有环节产生的税收收入,将全额归地方财政所有。而《暂行条例》属于国务院规章范畴,修订只需国务院批准即可生效执行。

  目前,该项工作由财政部税政司地方税处具体负责。

  征收不存在技术障碍

  现行《暂行条例》实际上系以房产原值计征,但一旦针对住宅的优惠免征待遇取消后,按照原值对住宅计征房地产税的模式,存在发生改变的可能性。

  此前,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尹伯钦表示,城镇房地产税征收的税基,可以考虑以评估值进行计征,同时采用差别税率。

  财政部统计显示,2008年中国城镇房地产税收入为680.4亿元,2009年该税种税收为803.64亿元,约占当年度全国财政收入总额的2.9%。地方政府的增收动力由此可见一斑。

  此前,对于按照评估值计征房地产税,业界和公众通常对于房产基础数据库以及评估方法多有质疑。对此,前述建设部官员认为,如果现在的房地产税重点针对大户型、高档房进行征收的话,统计和评估就不是问题,因为这些房产通常都是1997年房改之后商品房全面启动后的产物,而全国建设系统对于所有的商品房,无论是权属情况,还是基础成交价格以及区域内的动态价格,都有相应的数据储备和监测记录。

  多大面积免征由地方政府划定

  记者了解到,正在紧张冲刺的《暂行条例》修订工作,将主要集中力量于税制、课税对象等方面,至于具体的征收办法,在《暂行条例》修订完成后,或将另行与相关部门联合出台工作指导意见的方式进行规范。

  由于自始至终贯彻国务院“确保自住需求、遏制楼市投机投资资本”的精神,因此,在未来修订完成的“暂行条例”中,将设计免征面积或对应换算的免征额度,对确保自住功能的住房面积免征未来的城镇房地产税。

  目前,这一内容由财税主管部门提出,并由建设系统配合工作。建设主管部门初步的意见是,不采用一刀切的方式,以国务院此前划定的90平方米中小套型普通住宅的90平方米为基础面积标准,同时,结合各主要城市人均居住面积的情况,由地方政府划定辖区内的免征面积,而后上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备案。

  至于如何区分自住与否,前述建设部官员认为,在房屋权属登记系统齐全,且划定辖区范围内的自住面积的情况下,将同一权属人或家庭的自住面积减除后,其余全部按照非自住认定,并进行课税即可。

  “如果一人拥有多套住宅,而权属人又不在当地,目前的设计中,可以借用个人所得税自主申报的方式,要求以年末为结点,权属人进行申报并缴纳税负,同时制定严厉的罚则,当然,这一切的前提在于,政府掌握清楚的房屋权属情况。”前述建设部官员表示。

  新闻背景:9月29日,国务院新一轮的楼市调控政策如期而至,但一只靴子掉了下去,另一只靴子却又悬了起来,这就是房地产税何时开征,如何开征。

  与“9·29新政”几乎同步,《城镇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修订工作正在紧张冲刺当中。这份制定于1986年的国务院规章,将取消城镇住宅享有的免征优惠待遇,同时对住宅改为按评估值计征,并划定用于自住面积的免征部分,最后一项的划定权将交给地方政府。 据中国经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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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房产税的命运多舛就是中国楼市调控的缩影

(责任编辑:news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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