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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官司让深圳拟修改残疾人乘车规定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0年10月19日03:47
  残疾人在深圳免费乘车受阻

  10月12日,一场特殊的庭审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19号法庭进行。被告是深圳市地铁公司,原告是两个远在东北的残疾人。当天两位原告均未到庭,但委托了公益律师提起诉讼。

  今年8月9日,家在东北的残疾人栾启平、李军到深圳参加一个残疾人的公益活动,在深圳地铁科学馆站乘车。地铁里,两人向工作人员出示了《残疾人证》,要求凭证按法律规定免费乘坐地铁,却遭到了拒绝,理由是“非深圳市户籍,不符合深圳地铁的免费乘坐规定”。

  栾启平和李军觉得很纳闷,《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第二条和第十八条规定,不管户籍是否在广东省,都可以享受免费或者减半缴费优惠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他们向工作人员提出质疑。

  地铁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执行的是公司有关残疾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且这些规定在地铁站里都有公告。之后,两人不得不购买了地铁票。

  在此过程中,深圳一家公益机构及其律师赶到现场为其维权,当天还有数家媒体记者赶去采访。从下午3时至晚8时30分,双方一直在地铁站僵持。

  中国青年报记者在该地铁站墙壁上看到了地铁方面制作的“乘客须知”。其中规定,盲人一级残疾和二级残疾可享受免费或票价优惠,其他持残疾人证的深圳户籍人员可享受同样待遇。据悉,这一规定依据的是《深圳市扶助残疾人办法》。而该规定与《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相矛盾,后者规定享受优惠的残疾人不分户籍所在地。

  8月11日,两位残疾人向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递交了投诉信,之后,还将深圳地铁公司告上了法庭。

  据了解,《深圳市扶助残疾人办法》出台日期是2005年12月,而《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是2007年3月出台。因此,栾、李两人认为,地铁公司因此不能以《深圳市扶助残疾人办法》作为借口拒绝给外地残疾人优惠。

  记者留意到,事发的8月9日当天恰好是全国首个“肢残人活动日”。

  人大代表质疑,深圳拟修改规定

  庭审中,原告代理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庞琨律师指出,深圳地铁公司对外地残疾人实行区别对待,是一种赤裸裸的歧视,不仅违背法律法规,而且严重侵犯了两原告的人格尊严和平等权,除了给两位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之外,更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

  地铁公司辩称,深圳地铁不给予原告免费乘坐地铁的优惠,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按深圳市物价局批复执行,不存在违法之处。

  得知两位外地残疾人被地铁公司拒绝优惠后,深圳市人大代表朱玉童就此事向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质询,要求解决。交委很快给出了回复:“根据深府200792号文件规定,外地残疾人不符合免费乘坐地铁的规定,无法直接处理此事,相关问题解决请找民政局。”

  对市交委的答复,朱玉童表示:“我对此答复不满意,并深表遗憾!我期待深圳地铁能给两位非深户籍残疾人朋友一个满意的答复,也能给深圳市的残疾人朋友和全国的残疾人朋友一个满意的答复!”

  朱玉童还致函深圳市人大,希望深圳地铁公司以公众利益为基础,支持公益事业,并倡议在全市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宣传力度,认真贯彻《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

  近日,朱玉童收到了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的复函,复函确认:“《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优惠乘坐公交车(地铁)的通告》与《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存在不一致内容”。复函表示,深圳市“正在开展该《通告》的修订工作”,“深圳市交委已向市政府建议,对非本市户籍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一律免费乘坐公交车和地铁。”

  12日的庭审现场,被告地铁公司婉言谢绝了媒体记者的采访,但随后就发了一份回应函到记者的邮箱,表示因为这起事件,他们决定从10月8日开始,持《残疾人证》的乘客,在深圳乘坐地铁,不分户籍属地,一律享受免票或半票优惠。对于是否会向原告道歉,地铁公司没有正面回答。
(责任编辑: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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