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备受关注的“杏花村”旅游服务类商标案,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至此,争执了近十年的“杏花村”旅游服务类商标最终“花落”池州市。
“杏花村”因杜牧任池州刺史作《清明》一诗而名扬天下,是我省重要的历史人文景观,坐落在池州市境内。近年来,池州古杏花村复建一、二期工程相继完工,创建了国家4A级旅游景区,杏花村旅游日趋兴旺。然而,该市企业安徽省杏花村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使用的“杏花村及图”商标,却遭到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争议。从2001年开始,双方就“杏花村”旅游服务类商标归属权屡次对簿公堂。国家商标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委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受理此案,并分别作出安徽杏花村旅游公司享有该商标使用权的裁定和判决。山西杏花村公司对此不服,于今年1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日前公开开庭审理后并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山西杏花村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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