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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非居民用水户12月实施阶梯水价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0年10月19日08:17
  超额部分最高得出5倍的水价

  本报讯 (记者刘幸)广州非居民用水户12月起实施阶梯水价。昨日,记者获悉,广州市政府于本月正式下发《广州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规定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在供水企业收水费后,将用水户当月使用水量与下达的用水计划对比,超计划部分将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标准水价的1~5倍加价收费。

  第一步:

  定期进行水量平衡测试

  据了解,《办法》将于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城市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广州市城市计划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穗府﹝1992﹞134号)同时废止。根据《办法》,首先,非居民用水户得 定期进行水量平衡测试。

  第二步:

  每半年定一次用水计划

  根据规定,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下达一次月度用水计划。用水计划根据城市供水能力、以用水户近3年同期用水量为技术计算的加权平均值、用水户用水量增长趋势确定。

  用水计划计算公式为:月度用水计划=月度用水量3年加权平均值×(1+增长系数)。

  其中月度用水量3年加权平均值=(大前年同月同水量+2×前年同月用水量+3×去年同月用水量)÷6 。

  增长系数根据下列情况设定:①初始值为0.1;②符合下列条件的,增长系数取最高值予以调整:1.获得市级以上节水型企业(单位)称号的,增长系数在称号有效期内增加0.4;2.依照本办法第七条完成水平衡测试,并按照测试报告要求完成整改的,增长系数增加0.2;3.依照本办法第七条完成水平衡测试,增长系数增加0.1。③欠缴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经催缴仍未缴纳的,增长系数调减为0。用水户用水未满3年的,参考设计用水规模、用水定额和实际用水量核定用水计划。

  第三步:

  超计划用水得加价收费

  根据规定,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供水企业收水费后,将用水户当月使用水量与下达的用水计划对比,计划部分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如下标准另行加价收费:

  超计划不足10%的,按标准水价1倍加价收费;超计划10%以上不足20%的,按标准水价2倍加价收费;超计划20%以上不足30%的,按标准水价3倍加价收费;超计划30%以上不足40%的,按标准水价4倍加价收费;超计划40%以上的,按标准水价5倍加价收费。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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