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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原则”只是贪官的一层“保护色”

来源:人民网
2010年10月19日09:49
  河北省石家庄市交通局原副局长杜国栋,因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和一般腐败官员不同,杜国栋有着自己的收钱原则:“就是不能让单位吃亏,必须把活干好。比如说,他干的活不行,带有太强的目的性,在这种情况下,送来的钱我是不会收的。”其受贿行为基本上发生在工程结束之后。(10月13日人民网)

  贪官受贿讲“原则”,叫人忍俊不禁。但是,不得不承认,像杜国栋这样设定收钱“原则”的贪官,早已不是首例。黑龙江省绥棱县原县委书记李刚,受贿奉行一对一和第三人在场不收钱的信条,给自己定下“事没办成的不收、关系不密切的不收、几个人同时送的不收”的“三不收”原则。吉林省靖宇县的原县委书记李铁成、广西原东兴市市长李桂东、贵州省交通厅原厅长卢万里……贪官们在疯狂敛财之时,总是借口“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奉行或“诚信”、或“仗义”的受贿“原则”,来博取善良人们的好感。

  表面上看,这些贪官能够坚守一定的“原则”,拒绝一些行贿的人,似乎不像“贪官”。其实不然,就好比一条狗,当一个陌生人投给它一块肉时,它往往不会贸然贪食,只有当它左顾顾右盼盼、前闻闻后嗅嗅,确认没有危险后才会上去美餐一顿。说穿了,所谓的受贿“原则”,不过是贪官的一层“保护色”、腐败的一种“障眼法”,目的在于提高其受贿敛财的隐蔽性,在“清正廉洁”的假象里大肆收受钱财,逃避查处,甚至边腐边升。

  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盐河卫生院原院长费沛德,拒收家庭经济困难病人的红包,而对“有钱人”的贿赂则坦然收下,正是这种“收富不收穷”的“仁义”之举,让不少穷人感激涕零,也让他在公众面前长期保持着一副“清廉”的面孔,蒙蔽了群众,蒙蔽了组织,使其腐败嘴脸埋藏得更深更久。正因为如此,费沛德从1996年开始腐败,到2008年被人举报,整整12年的时间没有人发现。

  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局原局长叶树养,曾给自己制定了6000万元的“受贿目标”,并总结出一套“五不原则”,即“不主动索要钱财、不办事不收钱、不催讨该给还没给的钱、不讨价还价、不嫌弃送多少钱”。从1988年任新丰县政法委书记时收受第一笔走私进口汽车的贿赂开始,至2008年东窗事发,在长达20年的时间里,叶树养的问题不仅未被发现,反而平步青云,官至韶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最有讽刺意味的是,他还当上了惩防腐败体系建设考核工作组组长。

  狼终究是狼,披上羊皮它还是狼。贪官给自己定下受贿的“原则”,只是他们作贼心虚,试图掩盖其因受贿产生的惶恐、摆脱法纪的制裁而已,却粉饰不了他们贪婪的本性,更改变不了他们腐败的本质。贪官受贿“原则”,侵犯的是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他们守住了自己的“原则”,同时也就丧失了至高无上的公共原则,化公权为私权,损公利肥私利,与其他的贪腐行为并无二至。勿需怀疑,这种为谋取非法利益设置的原则,就像建在沙地上的高楼,无论看上去多么冠冕堂皇,终究是要倒掉的。

  俗话说:“魔高一尺,道高一丈。”贪官的受贿“原则”,也给反腐败工作提了一个醒。在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的过程中,腐败分子没有闲着,在挖空心思为自己涂抹各种“保护色”,腐败行为呈现出多样性、隐蔽性的特点。这就要求职能部门擦亮眼睛,千万不要被某些表象所迷惑,始终对披着形形色色“清廉”外衣的贪官保持足够的警惕。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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