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试行)》,对检察官职业行为提出统一要求。《规范》特别提及,检察官应慎重社会交往,约束自身行为,不参加与检察官身份不符的活动。从事教学、写作、科研或参加座谈、联谊等活动,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妨碍司法公正、不影响正常工作。
“慎重社会交往”并非对检察官的苛求,而是检察官应有的职业素养和道德底线。其具体体现在交友、参与社会活动、影响改变环境等方面。
首先,检察官要保持自身的清廉形象。要从内心深处树立执法为民的意识,戒贪、戒欲、戒色。只有自己是真心实意地为公、为法、为民履职,才能守得住清贫、抵得住诱惑、耐得住寂寞,否则,心存私欲杂念,就会轻而易举地被糖衣炮弹击中、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被各种潜规则左右。许多贪官作茧自缚、咎由自取的案例,就是前车之鉴。因此,慎重社会交往必先把握好自己,这一点至关重要。
其次,检察官要慎重交友和参与社会活动。检察官也是食人间烟火、有七情六欲的平常之人,也有自己的社交生活圈。慎重交往不是不交往,而是有原则、有选择、适度地交往。《论语》上说:“益者三友,损者三友。友直,友谅,友多闻,益矣。友便辟,友善柔,友便佞,损矣。”就是告诉人们交正直、诚实、博闻广见的朋友,有益于己;交逢迎谄媚、当面奉承、善于花言巧语的朋友,就会有损于己。检察官参与社会活动要窥测发起者的动机和意图,不能有损于检察官的身份和影响公正执法。
其三,检察官要做公平正义的“播种机”。笔者以为,影响《规范》有效落实的最大障碍是当前大行其道的潜规则,检察官既要努力做到自身慎重社会交往,更要以自己的率先垂范感染生活圈、影响身边人,进而带动整个社会。只有各行各业都能像检察机关这样对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人人都做公平正义的播种者,潜规则顽疾才能根治,社会的规范有序才有希望。 (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刘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