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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众因广告太长起诉 影院当庭致歉拒退票款(图)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2010年10月20日04:31
陈晓梅手持诉状称,一定要维权
  看电影《唐山大地震》却被迫先看了十多分钟的广告,知情权和选择权被侵犯,气愤之余,西安女观众陈晓梅将影片版权方与发行方及放映的影城起诉到法院。昨日,此案在西安市雁塔区法院开庭审理。

  案由

  花钱买享受变成买气受,律师起诉

  7月22日,西安观众陈晓梅到西安博纳新天地国际影城观看电影《唐山大地震》。到了电影票上注明的放映时间11时55分时,影城开始播放的并不是电影《唐山大地震》,“竟然先播了20分钟的广告。”

  8月12日,陈晓梅再次请朋友到该影院一起观看当日下午3时30分的《唐山大地震》,开始播放前仍然先播了十余分钟广告。

  “我到电影院就是为了看电影而不是看广告”,两次经历让陈晓梅非常不满。如此长时间的被强迫看广告,让她觉得花钱买享受变成了花钱买气受。她说,“博纳新天地国际影城作为《唐山大地震》的放映方,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唐山大地震》的版权方和发行方,在没有任何告知、明示的情况下,将广告与影片捆绑发布、放映,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对消费者精神上造成了伤害。”陈晓梅说,由于不知道广告放映时间有多长,怕错过电影放映时间,而且电影院的环境相对封闭,她别无选择,只能被迫观看广告。

  几天以后,陈晓梅将影城与华谊兄弟起诉到雁塔区法院。

  起诉状中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退还电影票款35元,赔偿损失35元,并在全国性的媒体上公开向其赔礼道歉,她还提出赔偿1元精神损失费的要求,同时,她请求法院判令影城必须在电影票正面标注广告的时间和时长,并在其网站、店堂等处公示,两被告将《唐山大地震》播放前放映的广告时长缩减至5分钟以内。本组稿件由本报记者宁军 采写

  庭审

  原告拍12分钟贴片广告视频 被影院指不合法

  昨日,雁塔区法院开 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陈晓梅当庭播放了自己在第二次观影时拍摄的录像资料,显示广告时长12分钟。

  影院辩称原告诉求无法可依

  对于陈晓梅私拍的录像,西安博纳新天地国际影城以侵权为由不认可其合法性,并称当日的贴片广告时长为435秒,其中包括影城加的75秒广告,而非12分钟,但对录像显示的时长并未做明确回答。

  影城答辩称,陈晓梅观看该影片支付了对价(指当事人一方在获得某种利益时,必须给付对方相应的代价),影城也履行了放映电影的给付义务,其主张的消费服务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完毕,因此退还电影票款及赔偿损失、精神赔偿均于法无据。

  影城还提出,播放的影片贴片广告均加在公映许可证之前,未占用电影正片的放映时间,符合2004年广电总局与工商总局的《关于加强影片贴片广告管理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影城作为放映单位也无权删减、替换贴片广告及预告片。“在实际工作中,售票人员在售出电影票的同时会告知观众片前有广告及预告片,影厅入场口处也有工作人员告知观众片前有广告及预告片。”

  华谊兄弟称原告侵犯名誉权

  华谊兄弟的代理律师称他也是唐山大地震的幸存者。他说,陈晓梅作为消费者仅与该片的放映影院形成了娱乐服务合同,与华谊兄弟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合同关系,其无权向华谊兄弟主张权利。

  在华谊兄弟提供的该片发行拷贝中,除包含1分钟的唐山市形象宣传短片之外,仅有总时长4分钟的贴片广告,电影拷贝贴片广告并不存在所指的长达十几分钟甚至20分钟的情况。同时,该公司还提交证据证明影片贴片广告在影院的发布方为北京中影蒙太奇广告公司,电影拷贝内贴片广告及宣传片之前的映前广告与华谊兄弟无关,华谊兄弟既未从中获利,也不可能对影院的广告排播行为加以限制。

  此外,华谊兄弟提交了影片《唐山大地震》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明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并非影片唯一版权方。他们认为陈晓梅未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恶意”起诉的行为侵犯了华谊兄弟的企业名誉权,请求法庭驳回诉请。

  因陈晓梅拒绝调解,本案将择日宣判。虽然不承认贴片广告12分钟一说,但影城还是对原告陈晓梅的观影不愉快表示歉意。

  无独有偶

  深圳影迷因贴片广告诉影院

  同样是因为《唐山大地震》放映前近20分钟的贴片广告,深圳两位普通影迷将深圳百老汇影院有限公司起诉,除要求影院书面道歉、退还购买影票的票款外,还请求法院判令影院方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金各人民币1元,并且停止在电影票面所示时间放映广告的行为。10月11日,此案在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开庭,双方均拒绝了调解。

  据电影界人士介绍,贴片广告等目前已成为电影产业投融资模式的重要一环,然而,超长的贴片广告时间也开始饱受诟病。为此,2004年和2009年,广电总局两次下发关于加强规范影片贴片广告管理的通知。其中2009年通知要求,贴片广告、映前广告一律加在《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前,并在电影票面上标注的放映时间前放映,不得在电影放映中播放广告。

  专家说法

  贴片广告不规范,需立法解决

  庭审中,华谊兄弟的代理律师提到,目前并没有对贴片广告“时长”的规定,原告提出的仅是自身感受。而博纳国际影业集团则在声明中呼吁政府有关部门尽快出台有关法律法规,以规范电影市场的贴片广告行为。对此,西安工业大学法律系主任金博表示,应从合同法上对贴片广告加以规范。

  金博认为,当消费者购买了电影票时,就与影院形成了合同关系,影院应按合同约定在票面标注时间播放指定的影片。“如果要加播广告,就必须在电影票注明何时加播以及时长,消费者可以选择是否观看及何时进场,否则就构成违约。”而从管理的角度上,广电部门也应针对这些暴露出的问题制定操作性更强的规范,比如明确贴片广告时间的长度。
(责任编辑:周径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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