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强安在用人单位工作仅5年后,长病假休息了近10年。期间,他没有亲自签订过劳动合同,对于《劳动合同法》略知一二的陈强安灵机一动,以企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双倍赔偿。近日,南长法院对这起企业代签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作出了一审判决,企业获得了法院的支持,驳回了劳动者的诉请。
1987年,陈强安进入单位工作,工种为钣金冷作工。1992年,陈强安因患病向单位请长病假,2001年1月,陈强安才重返单位上班,岗位照旧。2007年11月,因钣金冷作工岗位撤销,单位人力资源部与陈强安谈话,将其重新调整安排在采购供应部的辅助岗位工作,陈强安随即至采购供应部的库房工作。陈强安诉称,2009年1月9日,他发现2007年11月的谈话记录中关于工作岗位和绩效工资的内容已被篡改,他的绩效工资被恶意克扣,要求工会协调解决此事未果。现要求单位支付2008年2月至2010年2月未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6万元,补发克扣的2008年1月至2009年11月的绩效工资约3000元。
用人单位辩称,1996年,因无锡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与包括陈强安在内的职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由于陈强安自1992年至2000年间长病假在家休息,故企业代替陈强安签订了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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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径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