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笔者对忻州市所辖的十四个县市的建筑业、餐饮业、加工业及商业场所等民营企业走访调查,发现相当一部分民营企业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只是为了应付劳动监察部门的检查,采取欺上瞒下、弄虚作假的手段,签订一些不符合事实的劳动合同,并且不给劳动者合同文本,这种做法严重地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用人单位擅自延长工作时间,而拒不支付或者不按《劳动法》标准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和节假日工资报酬。在调查中发现,这些民营企业由于劳动法律法规意识淡薄,无视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甚至在节假日和休息日也不准休息,以赢取企业更大利益。
三是用人单位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且不依法给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
民营企业的这些做法严重地侵犯了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给社会稳定和谐带来了极大的隐患。希望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严格执法,加大对民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劳动法》的企业要给予重罚。同时,劳动者在遭遇企业违法行为时,要勇敢地向有关部门反映,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孙会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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