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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物致害侵权的法律应对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10月20日09:18
  由于毒物致害侵权诉讼中存在一些特殊问题,法院要应对这种诉讼事务对法院的管理来说无疑也是一种挑战。因为法官要面临众多的诉讼当事人,为了诉讼经济和效率,此时多半会牵涉到代表诉讼制度或者诉讼合并等诉讼程序的运用,而在美国,此种诉讼则通常会涉及到团体诉讼解决方式

  涂永前

  毒物致害侵权的特征

  毒物致害侵权是指使他人接触到毒物从而致人健康受到不法损害的侵权行为,它具有许多不同于传统侵权行为的特征:

  一是必须接触过毒物。一般来说,毒物致害侵权诉讼涉及到的毒物非常多,从目前可以查阅到的诉讼主题物有化学品、辐射物以及有害废物等。因这些毒物所引起的诉讼索赔比较多,通常会涉及到受害者要求对人身以及财产损害给予补偿。此外,这种诉讼通常与存在污染的工作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诉讼———职业病诉讼有关联。总而言之,这种侵权诉讼通常都会与一种或者多种被人们称为有毒物质的泄漏及接触有关。

  二是存在潜伏期。一般来说,毒物致害侵权诉讼所涉及到的毒物暴露情形都不是即刻就出现症状的。原因有二:一则因为有些伤害本身就没有明显征兆;二则因为这种伤害通常会潜伏一段时间。有些伤害,如癌症、新生儿出生缺陷以及基因突变通常都会经历很长的潜伏期。

  三是存在诸多不确定性。毒物致害侵权存在诸多不确定性:时间较长导致的不确定性、其他因素的介入导致的不确定性、毒物致害侵权的隐蔽性导致的不确定性。

  四是诉讼中依赖于专家的科学证据。在毒物致害侵权诉讼中,因为因果关系问题横亘其中,各方当事人都要尽力寻找有说服力的证据来证明原告声称其接触的毒物及原告所遭受伤害之间的联系在法律上存在与否。与一般侵权行为不同的是,一般侵权行为,如过失伤人,其因果关系非常简单,事实裁判者可以根据其所掌握的一般知识及个人经验,轻而易举地找出其中的因果联系性。但是,在毒物致害侵权诉讼中,所涉主要问题与科学和医学存在极大关联,因为有些证据是要通过科学实验以及一定时间来检验证明的。如此,这种证据只有极少数掌握了相当必要知识或拥有相当经验者才可以证明。

  五是损害范围广泛。毒物致害侵权通常会牵涉到范围广泛的毒物接触者,有时会涉及到数千乃至数万受害者,甚至会造成受害者根本无法确定的情形。这种诉讼与普通人身伤害诉讼所涉及到的一对一的侵权与被侵权诉讼关系相比要复杂得多。特别是大规模毒物突然爆发、泄漏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所造成的伤害尤其广泛,例如1986年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所造成的重大人身伤害仍像幽灵一般盘桓在这些地区上空,其所造成的潜伏性损害更是无法估量。

  法律面临的挑战及对策

  潜伏性毒物致害侵权的特殊性对当前的法律提出了挑战,笔者认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进行应对:

  第一,完善诉讼时效法律规定。目前可以查证到的毒物潜伏期最长者可到30年,而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所规定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并授权人民法院根据特殊情况可以延长。笔者建议要么该条直接将最长诉讼时效延长为30年,要么参考美国纽约州的法定发现规则,将一些具有潜伏性的毒物侵害列入所谓的“特殊情况”当中。

  第二,对已经获得科学认可的毒物接触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进行法律确认,并在诉讼中兼采优势证据规则。也就是说,为了给受害者更多保护,对已经获得科学认可的毒物接触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进行法律确认,并在诉讼中对盖然性比较高的优势证据认可其效力。

  第三,完善科学证据的应用。在毒物致害侵权诉讼中通常会牵涉到前所未有的、人数众多的、各种类型的专家参与。在我国,由于相关制度的欠缺,科学证据抑或专家证据的运用尚存在诸多问题,对此问题立法机关需要引起重视并尽快进行完善。

  第四,完善诉讼救济模式或建立大规模损害赔偿基金。在大规模毒物致害侵权诉讼中,存在一个非常特别的问题,那就是会有很多潜在的、未来的诉讼主张者,这些人都曾经接触过毒物环境,但在诉讼开始时他们还没显现出患病症状,这些人的诉讼地位就成问题了,是将他们纳入诉讼当中一起判决还是通过和解解决,抑或是待其疾病出现征兆后另行起诉?如果将这些诉讼请求者合并到当前诉讼中就会无限扩大诉讼的范围,这种情形会对一国诉讼制度形成挑战。因为一般诉讼中原告都必须是确定的,原告不确定的诉讼情形极为罕见,法院通常也不会接受原告不确定的诉讼请求。

  由于毒物致害侵权诉讼中存在这些特殊问题,法院要应对这种诉讼事务对法院的管理来说无疑也是一种挑战。因为法官要面临众多的诉讼当事人,为了诉讼经济和效率,此时多半会牵涉到代表诉讼制度或者诉讼合并等诉讼程序的运用,而在美国,此种诉讼则通常会涉及到团体诉讼解决方式。对于经办这种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来说,其诉前的准备工作更是繁重,要收集方方面面的证据。尤为重要的是,各方当事人在诉讼时援引的科学证据是否有价值尚有赖于特定专业知识以及法院的特定司法管理技能。所有这些因素纠结在一起,通常会使得毒物致害侵权诉讼的道路极为漫长,并且诉讼前景通常存在诸多变数。为此,我国需要借鉴国外法制经验,合理引入相关诉讼制度。此外,还可以让那些已经得到确认的致害者出资建立一个损害赔偿基金,来给那些受害者以及潜在的受害者提供一个救济平台,以弥补法律解决可能给各方所带来的不经济及无效率。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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