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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费用欲向责任人追偿 最高不超两年工资

来源:重庆晚报
2010年10月21日02:00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昨日将财政部报送国务院审议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送审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根据送审稿规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可责令责任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

  赔偿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送审稿规定,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当年需要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过年度预算安排的,应当及时追加预算。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

  15个工作日内支付赔偿金

  送审稿规定,赔偿请求人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提交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以及赔偿义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赔偿请求人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申请。

  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支付国家赔偿费用。

  财政部门支付国家赔偿费用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赔偿义务机关,由赔偿义务机关告知赔偿请求人。

  将向有过错责任人员追偿

  送审稿规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16条的规定,责令责任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对有故意的责任人员,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的70%-100%,但最高不得超过其两年的基本工资;对有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的50%-100%,但最高不得超过其一年的基本工资。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31条的规定,向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追偿额为国家赔偿费用的70%-100%,但最高不得超过责任人员两年的基本工资。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责令责任人员承担或者向责任人员追偿国家赔偿费用的决定后,应当书面告知同级财政部门。

  相关责任人应当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财政收入收缴的规定上缴应承担或者被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 据新华网
(责任编辑:张庆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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