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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费用拟向责任人员追偿 不超过2年工资

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2010年10月21日04:20

  国家赔偿费用拟明确向责任人员追偿

  国务院拟出台条例明确国家赔偿怎样赔付问题 赔偿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追偿额最高不超过2年基本工资

  国务院法制办20日公布了《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条例对赔偿费用的范围、费用预算、申请、审核、支付、追偿数额标准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国家赔偿怎样赔付的问题。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有关“赔偿费用预算与支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要求,也需要对《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在现有规定基础上,根据发展变化情况,制定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

  国务院法制办20日将财政部报送国务院审议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送审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根据送审稿规定,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统一管理

  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送审稿规定,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当年需要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过年度预算安排的,应当及时追加预算。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

  日期限定

  15个工作日内支付国家赔偿费用

  送审稿规定,赔偿请求人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提交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以及赔偿义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赔偿请求人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申请。

  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支付国家赔偿费用。

  财政部门支付国家赔偿费用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赔偿义务机关,由赔偿义务机关告知赔偿请求人。

  经费来源

  责任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送审稿规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规定,责令责任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对有故意的责任人员,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的70%—100%,但最高不得超过其两年基本工资;对有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赔偿义务机关应责令其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的50%—100%,最高不得超过其一年基本工资。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追偿额为国家赔偿费用的70%—100%,但最高不得超过责任人员两年的基本工资。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责令责任人承担或者向责任人员追偿国家赔偿费用的决定后,应当书面告知同级财政部门。

  相关责任人应当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财政收入收缴的规定上缴应承担或者被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

  惩处条例

  挪用国家赔偿费用将依法处理

  送审稿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建立健全国家赔偿费用的预算、审核、支付、统计、报告、监督等管理制度。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和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赔偿费用的;(二)挪用国家赔偿费用的;(三)超过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实施国家赔偿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四)未按规定责令责任人承担国家赔偿费用或者向责任人员追偿国家赔偿费用的;(五)未按规定将承担或者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及时上缴财政的;(六)未按规定安排国家赔偿费用预算的;(七)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八)其他违反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综合新华社、中国新闻网

  赔偿费用的具体范围:

  侵犯人身自由应当支付的赔偿金,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应当支付的赔偿金,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应当支付的赔偿金和相关费用。  

(责任编辑:张庆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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