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大队长贪污64万元被判12年
本报讯 (通讯员 李佳) 身为大兴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党委书记、政委、大队长的周长生,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64万元,还非法占有公共财物7.6万余元。昨天,市一中院以受贿罪、贪污罪判处周长生有期徒刑12年。
今年53岁的周长生,从部队转业到大兴城管后,认识了万兴公司的李新奎(另案处理)。2007年年初,大兴城管按照上级要求,要拆除京津塘高速的户外广告牌,他就给李新奎打电话,问其公司有没有拆除资质,在得到肯定答复后,他就把工程“发给”了李新奎的公司。之后,李新奎为感谢周长生,先后5次送钱40万元。周长生还把部分工程分给了其他人,收受赃款8万元。
此外,周长生自2008年7月至去年1月,先后8次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安排工作、升职提干、竞争岗位等方面提供帮助,共收“好处费”16万元。
检方还指控,周长生利用职务便利,借大兴城管组织队员去泰山、昆明等地旅游、考察之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7.6万余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
法院认定了检方全部指控,并最终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