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0月22日电(记者陈菲)国务院法制办22日公布了《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国家应当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优先发展,确保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导地位。这将为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进一步提供法治上的保障。
近年来,我国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取得了快速发展,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有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车辆41.19万辆,运营线路网达到28.92万公里,轨道交通运营车辆5479辆,运营线路长度1011公里,对满足社会公众基本出行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安全有序运营,保护城市公共交通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交通运输部等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草拟了《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主要对城市公共交通的规划和建设、运营服务、运营安全予以了规定。明确提出了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制定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应当进行价格听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制定城市公共交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等内容。
为增强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自22日起开始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s://www.chinalaw.gov.cn),或者通过邮寄信函、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发表意见。
国务院拟立法禁止在公共交通车辆上乞讨、卖艺
新华网北京10月22日电 出于运营安全考虑,国务院法制办22日公布的《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不得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内饮酒、吸烟、乞讨、卖艺以及实施其他影响车辆正常运营、乘客安全和乘车秩序的行为。
征求意见稿规定,乘客应当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卫生,服从管理,按照规定购票;不得携带宠物乘车。
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在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及其出入口通道擅自停放非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堆放杂物或者摆摊设点;携带管制刀具以及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非法拦截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或者强行上下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擅自进入城市轨道交通线路、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破坏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设施、设备;干扰驾驶员、乘务员的正常工作;其他危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