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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要求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

来源:新华网
2010年10月25日23:42
  新华网北京10月25日电(记者王立彬)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近日联合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核,切实加强和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

  记者25日从国土资源部获悉,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下发的《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设施农用地包括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以及其相应的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对设施农用地要区分用地情况,实行分类管理。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农用地,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按农用地管理。

  通知强调,为从严控制用地规模、减少对耕地占用与破坏,要对各类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科学制定用地标准,合理控制设施农业附属设施用地规模。要严格把握设施农用地范围,对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要引导设施农业合理选址,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通知要求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核。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申报,县级政府审核同意。国有农场农业设施建设与用地,由农场提出,经农场主管部门初审后,送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乡镇政府具体监督设施建设和用地协议的实施,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等相关工作,县级农业部门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

  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负责人强调指出,设施农用地要坚持农地农用的原则,实行“三不得、三禁止”: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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