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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法草案第四次审议 养老不统一仍未明确规定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2010年10月26日01:59

  社保法草案第四次提请审议

  公务员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问题仍未作明确规定

  张燕

  昨日,历经三次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第四次被提请审议。

  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经过三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相关分析称四审通过该法的可能性较大。

  自200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社会保险法(草案),每一次立法进程都备受公众关注和争议。此次审议对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未满15年领取时的转移接续方法、异地就医结算机制的建立、社保基金运营规范、信息安全保密、外国人参保等问题作了相关规定。

  社会保险法四审稿取消了三审稿中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的规定。出于体现社会公平和“多缴多得、少缴少得”的原则,人保部提出“对于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采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办法。

  面对异地就医报销医疗费难,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问题,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为保障基金安全,防止有人利用社保基金累积结存数额较大、分散的特点违规操作,四审稿增加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

  草案四审稿同时涉及了对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

  审议过程中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草案对社会保险的一些重要制度授权较多,操作性不强,建议立法要给今后的改革和发展留下空间,草案可以规定得原则一些。

  对于三审稿遗留的公务员与企业职工实行不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社会保险费征收主体不明等问题,四审稿仍未有明确规定。公众对以上问题的解决抱有颇大期待,认为一部完善的社会保险法应对这些遗留问题作出回答。

(责任编辑:侯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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