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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知识产权法律适用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10月26日07:55
  本报北京10月25日讯记者陈丽平今天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对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作出进一步明确的规定。

  上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原草案规定,知识产权适用权利保护地法律,也可以适用权利来源地法律。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草案这一条规定中“知识产权”的内涵不够清楚,应当进一步明确,以利于妥善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这一条修改为:“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草案在民法通则、继承法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实践发展对民事主体、婚姻家庭、继承等法律适用问题作了规定,这些规定总体上和民法通则、继承法等法律的规定是一致的,但也有个别条文作了不同规定,规定不一致时怎么适用,应予明确。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在附则中增加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原草案对人格权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和专家提出,近年来网络侵权日益增多,在法律适用上如何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草案应当作出相应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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