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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案件大多被判缓刑、免刑 打击力度弱化

来源:人民网
2010年10月27日19:59
  人民网北京10月27日电 (记者 杨成)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10月25日至28日举行,今天下午人大常委会分组讨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改进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对最高检察院的报告,全国人大代表杨伟程表示,总体感觉这个报告客观评价了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取得的积极进展,也分析了存在的差距,是一个实事求是的报告。

  渎职侵权犯罪新情况

  杨伟程代表认为在新形势下,渎职侵权犯罪存在一些新情况,第一,渎职侵权犯罪处于多发的态势,而且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和国家机关的各个部门。第二,一些重点领域和部门渎职侵权犯罪高发,行业特点、部门特点更加集中。像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土地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国有资产管理等,凡是这些资金密集型的领域,以及教育、医疗、环保、司法等民生领域成为渎职侵权犯罪的重灾区。涉案人数占据的比例比较大,这在检察长的报告中可以看到。第三,犯罪的类型、性质和手段出现了新变化,日趋复杂化,隐蔽化,智能化,新型经济领域案件和运用高新技术手段作案呈上升趋势。第四,案件的关联性强,窝案,串案多,往往办了一个案子,经常会出现“办一个案子挖一窝,揪一串”的情况。渎职犯罪与贪污贿赂犯罪相互交织。第五,渎职侵权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非常严重,社会影响非常恶劣。一些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对土地开发、项目审批、矿难事故等方面的渎职犯罪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动辄数十上百亿,远比官员贪污贿赂数额多得多。另外,一些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法当中刑讯逼供,非法拘禁等侵权犯罪对个人私权的侵害更是严重地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削减了法律的公信力。特别是公安、法官和检察官等司法人员,本身就是执法者和司法者,如果他们徇私枉法裁判,这些渎职犯罪的出现是对法制的破坏,而且更为严重,知法犯法,后患无穷。

  查处渎职侵权犯罪的问题

  杨伟程代表表示,在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几个方面。第一,外部执法环境问题,一是反渎职工作社会认知度低,长期以来,人们对官员的要求是廉政,只要不贪污受贿,在其他方面的一些缺失好像大家都可以容忍,对是否严格依法行政的关注并不是很高,所以渎职侵权犯罪也被称为“不揣腰包的腐败”,这是社会普遍的感觉。二是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严重,查办渎职犯罪的外部环境恶化。三是渎职侵权犯罪处理难,轻型化。很多渎职侵权官员往往最后给予党纪政绩处分,即便进入了检察机关的侦查和诉讼程序,绝大部分被判处免刑和缓刑,真正判处实刑的较少。据了解,在近几年,在判决有罪的案件,缓刑、免刑的占大多数,死刑的判决率不足20%,这不仅与国家高压的反腐败的形势和渎职犯罪造成的严重后果不符,而且损害了司法的公正与公信力,弱化了对渎职侵权犯罪打击的力度。

  第二,检察机关自身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反渎职侵权工作发展不平衡,反渎职侵权部门的管辖有43个罪名,有一半的到现在还没有查处过。二是侦、捕、诉之间没有形成办案的合力。三是反渎职队伍的现状不能适应形势需要。除了机构和人财物以外,检察机关干警的整体素质和能力水平与国家对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

  第三,是法律层面的问题。一是法律规定不具体,立案的标准不明确,案件认定不好把握。特别是检察院与法院的认识不一致,是现实存在的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二是关于渎职犯罪的主体问题。三是徇私舞弊的认定和理解存在争议。四是刑法关于渎职犯罪法定刑配置罪刑失衡,刑种单一,这是当前存在的一些实际问题。

  最后杨伟程代表建议,一要全面加强和改进反渎职侵权工作。二要加强反渎职侵权宣传工作。三要不断完善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机制。四要加强侦查队伍的专业化建设。五要坚持从严治检,坚持强化自身监督放在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不断完善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把接受监督和自我监督贯彻于执法办案的每一个环节。坚持从严治检、廉洁从检、严格管理、严肃纪律、严防受利益驱动违法扣押冻结款物。强化办案安全的防范工作,认真开展反特权思想,反霸道作风的教育活动。严肃查处反渎职队伍中发生的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等违法违纪案件。加强监督检查,检务督察,防止权利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进一步完善立法和司法解释。
(责任编辑:ren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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