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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珠海规定公厕女性厕位不低于男性1.5倍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0年10月30日13:35
  中广网珠海10月30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珠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日前通过了珠海市人大审议,将在2010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中保护妇女权益的多项法规,因充满珠海特色和时代感备受关注。我们连线中央台驻珠海记者张丹丽了解详细情况。

  主持人:请给我们介绍一下今年12月1号起将要实施的《珠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中,都有哪些亮点让人们关注?

  记者:将要实施的《珠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共三十二条,经过多次调研、审议、征求意见,历时一年多才得以出台。条例有不少“亮点”,包括市区要设立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并要专设妇女事务咨询委员会;市人大代表女性至少占三成;发生家暴时妇女可申请人身保护等等。但其中有三条规定还是引起了人们广泛的注意。

  第一,凭有效证件查询对方财产状况。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夫妻共同财产的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加,但由于部分妇女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不了解配偶的财产状况,特别是对企业和房地产的投资状况,离婚时其财产往往难以得到保障。为此,《条例》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七条分别规定了保护家庭中妇女财产的:一是明确夫妻双方未经协商一致,不得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不得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二是规定夫妻双方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和夫妻关系证明向工商、房地产登记机构等查询对方财产状况;三是规定离婚后,夫妻一方有配合另一方变更财产登记的义务。

  第二是,村规民约不能侵犯出嫁女权益。近年,珠海市部分出嫁女的土地承包权、股权、征地款等权益不同程度地被剥夺,成为信访投诉的热点。而随着农村改革的推进,这一群体还会不断扩大,将成为潜在的不稳定因素。珠海市法制部门通过立法调研认为,在实施村民自治的同时,一些村规民约也应服从男女平等的国策,任何村规民约都不应成为侵占出嫁女权益的借口。《条例》第二十一条在国家和广东省原有法规的基础上,根据珠海市实际情况,规定了农村股份合作企业章程、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三是,一个人性化的规定让人们关注,就是女性厕位的数量应当不低于男性厕位的一点五倍。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发现,1:1建设厕位的传统公厕中常出现女厕不够用的状况。针对该种情况,《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共场所的公共厕所以及公共设施新建、改建厕所的,应当增加女厕的建筑面积和厕位数量,女性厕位的数量应当不低于男性厕位的一点五倍。
(责任编辑:ren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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