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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3村干部用珍稀植物抵债被拘 村民求情(图)

来源:昆明信息港
2010年11月01日08:18
被加工过的榉木树桩仍留在现场。 记者高伟/摄
被加工过的榉木树桩仍留在现场。 记者高伟/摄

森林公安局签发的逮捕通知书。记者高伟/摄


  “我真的想不通,他们是保护森林的人,可最后被以私自出售保护植物的罪名给抓了。他们的所作所为,都是为了大家的利益啊……”70多岁的老人赵金林说。今年2月,云南丘北县双龙营镇戈寒村委会南尾村小组因拖欠修路工程款,村干部私自将5棵榉木树桩和一棵榉木树让给施工方以抵消拖欠的5600元工钱。榉木属国家2级重点保护植物,丘北县森林公安局以“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将3名村干部拘捕。

  村干部为建设公路,用盗伐者遗留下来的榉木抵债被拘,这在当地引起了不小的轰动。之后,89名村民联合上书到上级部门,要求立即释放被拘捕的3人。

  没钱修路

  3名村干部用榉木抵债被拘

  戈寒村委会距丘北县城约46公里,驱车从县城出发,在柏油路上行驶23公里后,转入弹石路面再行驶23公里才能到达。其下属的南尾村民小组距村委会约5公里,进入村里的公路除300余米水泥路面外,其余路面至今裸露着泥土。村内的交通状况可用“雨天一身泥、晴天一身灰”来形容。

  为改变交通落后状况,从2008年7月31日至今年2月,村小组在上级政府补助2万元的基础上,通过拍卖集体林木等方式筹集资金。在筹集到10余万元的基础上,将村里一条原先只能过牛车的道路进行扩宽,另外再新修一条长约3.7公里的道路。由于缺乏资金,两条加起来约7公里的路断断续续修了2年。到今年2月,施工方只把路面拓宽后,就再也没能开工,村小组也欠下了数千元的债务。

  由于拖欠施工方费用,又没有能力通过其他途径解决资金缺口,几个村干部便想到了2008年被偷盗分子遗留在水源林里的5棵榉木桩。南尾村二组党支委赵正升说,几个村干部认为,虽然榉木属国家保护植物,但用于抵债的榉木是偷盗分子砍伐遗留下来的,大家认为死亡的树木不受法律保护,而村干部也没有砍倒过榉木。为了村里的公益事业把别人留下的几个树桩卖了,应该不算犯法。因此,村小组干部在没有通知全组村民的情况下决定,将集体林地内被盗窃分子采伐但未带走的5棵榉木树桩和一棵榉木树分两次转让给施工方,以抵消5600元的债务。

  将榉木转让给施工方不久后,此事便被森林公安获悉。今年8月30日,7名村干部带着林权证到双龙营镇林业站办理手续时,丘北县森林公安局以“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对南尾村一、二、三组的3名组长何仕成、何仕仁、赵金荣进行了拘捕,并向其亲属下达了逮捕通知书。

  联名上书

  村民要求立即释放3人

  7人一同去镇上办理林权手续,可只回来了4人。3个小组长被拘捕的消息传开后,在村里引起不小的震动。在村干部的组织下,两份有89名村民签字和手印的《紧急情况反映》、《证明》交到了丘北县人大、县政府、县委政法委,并将《控告书》交到了其他部门。村民们认为,由于个别森林公安人员与盗伐榉木的不法分子相勾结,被村干部举报后怀恨在心,借此机会打击报复拘押3人。村民们要求立即释放被拘捕的3人,赔偿3万元的经济、精神、名誉损失费,并赔偿由执法人员庇护不法分子盗走的4棵榉木共48万元的损失。

  南尾村小组的干部张庭良、赵正升、何秀芳等人介绍,2008年3月6日,附近某村的村民陆某在盗伐榉木时被南尾村村民抓获,此后被森林公安带走,但第三天便被放回。村民说,此举是森林公安庇护不法分子的具体体现。2006年4月6日,南尾村20多棵榉木被盗伐,此后森林公安还将20多棵木桩连根挖走,并卖给了当地一居民。由于村干部认为森林公安勾结犯罪团伙、监守自盗,于当年12月7日向上级部门举报。而在与邻村的林权纠纷之中,森林公安并没有追究相关毁林人员的责任,因此助长了不法人员的嚣张气焰。因此,大部分村民对森林公安失去了信任,此后发现了5棵榉木树桩和1棵榉木树后,村干部都未向森林公安汇报。

  村民们认为,森林公安个别人员不但不追究不法人员的责任,还倒卖榉木树桩。而村干部为建设公路,用被盗伐分子遗留下来的榉木抵债就被拘捕,这是违法行为。

  9月28日,穿过齐腰深的植物,从山头下到山脚,记者在南尾村附近的森林中见到了用于抵债的5棵树桩,每棵树桩的直径都在1米以上,长度超过1.5米。至今,5棵树桩还遗留在森林里的小溪边,有的已经是一个茶几的半成品。村民介绍,5棵树桩是村民在2008年放牛时发现的。而在小溪周边,能见到加工后遗留的木屑。

  在小溪上游,一根直径超过1米、长约2米的树干还未运走。村民介绍,这是一片水源林,村里的人畜饮水和灌溉都靠这片林地。这里原有上百棵榉木,现在被盗伐后仅有寥寥数棵。

  村民误解公安工作

  森林公安

  丘北县森林公安局负责人10月29日表示,不存在南尾村小组村民所反映的打击报复、倒卖树桩、勾结不法人员的情况,很多事情是被村民误解的。

  经县森林公安调查,榉木属国家2级重点保护植物,对于这样的树木如果要砍伐需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私自砍伐、运输、出售、购买榉木都是违法的。根据《刑法》344条之规定,3名村村干部私自出售榉木构成了“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因此依法对涉案人员进行逮捕,目前该案已经移交到检察院,涉案榉木已经被拍卖。

  在森林公安看来,这已是该村第二起以为公益事业为由,砍伐、出售榉木的案件了。上一次案件砍伐榉木的理由是为农网改造提供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判处缓刑。县森林公安局负责人表示,没钱修路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为什么老在榉木身上打主意呢?

  这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负责人表示,由于南尾村和邻近村子存在着长达几十年的林权纠纷,在此区域盗伐树木的情况比较突出,究其原因都是为了利益。自森林公安局成立后,此类案件已经鲜有发生。

  对于村民们反映2008年3月附近某村的村民陆某因盗伐被抓获,后被森林公安放走一事,森林公安认为内容不实。村民提到的一名办案民警当时还未到县森林公安局工作,更谈不上在2008年去南尾村抓人。有的嫌疑人确是被抓过,但由于证据不足只能释放。

  对于2006年4月6日南尾村20多棵榉木被盗伐后,森林公安人员还将20多棵木桩连根挖走,并卖给了当地居民一事,该负责人表示,并不了解情况。如果20多棵榉木被盗,已属特大案件,县森林公安局不会不知道。在办案过程中,被追缴、没收回来的树桩一般都是经过县森林公安局拍卖后上缴财政。有时鉴于运输成本过大,森林公安往往会叫上竞拍人到林区进行现场拍卖。因此,不清楚情况的村民认为是森林公安监守自盗。由于村民不了解公安工作,这样的行为也会被误解。该名负责人认为,反映情况是村民的权利,森林公安也欢迎村民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线索。

  在南尾村小组,有村民表示,因为拖欠施工方工钱,3组的小组长赵金荣还主动向亲友借了5000元垫付工钱。原本村里的路只能走牛车,拓宽后大型车辆能够进入,因此村里的电网才得以改造。整个村民小组约170户村民,留在家的80%都在替村干部求情的材料上签了字。

  而戈寒村委会书记赵春云认为,3名干部确实是为修路而出售榉木的,并非是为个人利益。他介绍,南尾村小组的干部私自用榉木抵债确实没有征得村民的同意,之所以事先没有公开,是怕村里的个别人与盗伐分子勾结,抢在出售前转移榉木。今年4月,他从林业站朋友处得知村干部私自用榉木抵债的消息后,去到了南尾村小组,当时村干部也承认做了错事,此后将此消息告诉了村民,很多人还是比较理解的。不过由于村小组账目很少公开,群众对此颇有怨言。他看过村小组的账目,干部确实没有私吞这笔钱,而是用来还债。(都市时报 记者程权)

(责任编辑:news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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