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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忆”女从老人院2楼坠下 忘记掉下还是跳下

来源:新文化网-新文化报
2010年11月02日05:45
朱维琨受伤正住院
朱维琨受伤正住院

朱维琨是从此窗口坠下的  本组图片 本报记者 李洪洲 摄

  “失忆”女从老人院2楼坠下

  掉下还是跳下 自己忘记了

  事发吉林市,伤者腰椎和脚部骨折。就责任问题,双方还需协商

  本报吉林讯(记者  李洪洲  杨晋浩)在老年公寓寄养期间,51岁的女子朱维琨从2楼坠下。其女儿周艳称,母亲患有“失忆症”,不记得是掉下来,还是跳下来的。而公寓老板表示,如果有责任可以承担,但双方没签订协议。

  家属

  母亲从老年公寓2楼坠下摔伤

  周艳说,7月12日左右,她将母亲朱维琨送到吉林市庆丰小区庆丰老年公寓寄养,每个月费用为700元,主要是吃住和清洗衣物,“我们签了协议,在协议上写了‘失忆’,但公寓没给我们一份。”

  10月28日17时许,她接到公寓老板聂秀兰的电话称,朱维琨从2楼窗户跳下,可能受伤了。她赶到后看到,母亲浑身冒汗,脚上红肿,表情痛苦。于是和聂秀兰将母亲送到北华大学附属医院治疗。

  “在路上,我问聂秀兰,人从哪跳下来的?聂秀兰说从2楼窗户跳下来的,是楼下一个环卫工人看到的。”周艳称,老年公寓的塑钢窗把手被拿掉,并用胶带粘住窗缝,窗户应该是打不开的,“但聂秀兰说窗户是她(朱维琨)抠开的。”

  经过医生检查,朱维琨腰椎、脚后根骨均粉碎性骨折,虽然不会有生命危险,但需手术治疗,而保守估计,费用在2万元左右。

  周艳称,自己刚刚来到吉林市,一时间拿不出这么多钱交手术费用,而且她家住5楼,怕母亲上楼不方便,于是在当日19时许,她又将母亲送回公寓,准备第二天她和家人再过来。

  10月29日8时许,她再次来到公寓,并给母亲吃了一些止疼药。周艳说,一名自称是聂秀兰哥哥的男子说,在吉林市第三医院有熟人,医术很好,可以到那里去看病。

  当日,周艳和聂秀兰将朱维琨转到吉林市第三医院,经检查,伤者的腰部、脚部仍需要手术,而费用在3万元左右。

  “我给聂秀兰打电话,我说我凑到了一些钱,我希望你也能做一些事情,不管是跳下来还是掉下来,你都是有责任的。而聂秀兰说现在没钱,并挂了电话。”周艳说。

  老人

  记不清是掉下还是跳下

  “我妈有点‘失忆症’,刚和她说过的话就能忘了。”周艳介绍,她曾带着母亲在哈尔滨的医院做过检查,但没有确诊。今年6月,来到吉林市后,母亲曾两次走丢。

  10月29日14时许,记者在吉林市第三医院见到了朱维琨,记者询问她当时是掉下还是跳下,什么时间到老年公寓居住的等问题,她均表示,已记不清楚了。

  据医护人员介绍,朱维琨腰椎第一节爆裂性骨折,脚部根骨骨折,都需手术治疗。

  环卫工人

  看到一女坐地上 窗户开着

  10月29日15时许,记者来到庆丰小区垃圾回收站,这里与庆丰老年公寓紧挨着,公寓一侧窗户的下方是回收站的院内。

  “我看到那女子坐在地上,当时窗户是开着的。”环卫工人刘先生说,10月28日16时许,他正在路边与同事聊天,突然听到“扑通”一声,他一看,一女子坐在回收站院子的地上。他马上将此事告诉公寓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将女子背回屋中。

  公寓老板

  如果“私了” 双方可以协商

  当日,记者来到庆丰老年公寓。“当时我正在做饭,环卫工人找到我说,一女子坐在回收站的院子里,不知道是跳下来还是掉下来的。”老板聂秀兰说,她赶紧让服务员将朱维琨背到屋内。朱维琨所住的房间内还有两名老人,为了防止老人出门捡东西,或出门乱跑,她平时将房间门锁上。公寓与那两名老人都签了协议,一旦出现危险,公寓不负责。

  聂秀兰说,公寓没和朱维琨家签协议,她是8月份来的,发现总乱跑,所以不打算接收她。对于有精神疾病和传染疾病的老人,公寓都不接收。另外,公寓有3个月的“考察期”,老人如果一切正常,才签协议正常接收。

  聂秀兰还称,公寓是2008年开始开办的,面积约为500平方米,共接收20余名老人。

  “每个人来到这,我都告诉家属,要收取每年100元的保险费用。”聂秀兰称,但周艳说其母亲已有保险了,就没交纳保险费用,这更让她觉得不能接收朱维琨。

  “在我这里出的事,我有一定责任,但让我拿3万元钱看病,我接受不了。”聂秀兰说,“如果有责任我是不会推卸的,但该承担多少责任我不好说,需要看对方的态度。”

  聂秀兰还表示,如果对方愿意“私了”,双方可以协商,但如果对方想走法律程序也可以。

  昨日,周艳称,10月30日18时许,聂秀兰到医院看望了朱维琨,但由于当时她不在医院,她的大姨不能做主,双方没有进一步协商。母亲现在是保守治疗,已花了6000余元。

  律师

  老年公寓存在责任

  吉林恒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盛立刚表示,各方关心的主要问题之一是受伤老人的伤害责任承担问题。对此,主要考量因素是老人的身体状况、养老院的安全防护和保障措施。

  正常来讲,养老院应当根据老人的身体状况确定安全防护措施。但从养老院方面目前说法,似乎对于老人身体状况处于“观察期”或者叫作“考察期”。如此,在理论上,安全防护和保障措施不明确。

  在此情况下,如果老人确实患有失忆症,则须将之作为衡量老人身体状况的重要指标,养老院应当保证相应的措施。反之,如果老人身体状况良好,思维和辨别能力正常,则应具体考察肇事窗口是否异于常态,一般人在一般注意力下能否避免险情等等。

  至于是否签订书面协议,自从养老院接受老人入住时起,双方协议关系即告成立。当然,在没有书面协议情况下,双方具体权利义务可以参照同类协议和托养关系进行推定。至于责任份额,可以是部分,也可能是全部。  

(责任编辑:news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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