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勾犇 漆黑的夜晚,油罐车司机把管子拉到河边,将罐内的废液排进河道;返程的货车将他省企业委托运输的废水倒进“自家”湖泊;赶路的农用三轮车把废旧化工桶顺路丢在路经之地的荒郊野外。山东省环保部门接连遇到多起污染案件,这些案件有着共同的特点:即将污染物进行转移偷排,以达到转嫁污染压力,逃避有效监管的目的。
异地排污做成“生意”
位于黄河济南段以北地区的山东济阳县仍在为之前遇到的一个问题犯难。今年7月11日晚,在当地新市镇上突然冒出来10多个塑料桶,其中一个桶破裂,冒出刺鼻的气味和白烟,忧心忡忡的村民立即向公安部门报告。经通知环保部门检验后,桶内液体为氢氟酸,是一种有强烈刺激性和腐蚀性的有毒液体。
目前,公安部门正全力追查这10多个化工桶的来源,然而3个多月过去了,桶的主人一直是谜。但公安部门在调阅事发路段上的监控记录时发现,7月11日晚有一个人开着农用三轮车将这10多个桶丢在此地,然后扬长而去。
济南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翟立哲说,塑料桶丢放点位置比较特殊,为三县交界地的“三不管”地带。根据录像初步判断,三轮车应是从德州临邑县方向过来,仍需要进一步调查。
“济阳县遇到的问题并不是个案。”做环保工作已有22年的翟立哲说,近年来山东几个县(市区)都遇到了来源不明的污染物排放问题,而根据目前的案件破获情况,这些违法排污行为多是“受人所托”的“有偿服务”,有的发生在省内不同县市之间,有的来自外省。
今年3月由山东临淄区人民法院判决的“6·23”太公湖污染事故案就是这样一个典型案例。在这个案件中,王某等罪犯从2008年以来,先后从上海、徐州等地多次用罐车拉“酸焦油”等化工废料到临淄、张店及其偏远山沟偷倒偷排,并直接导致了2009年6月23日太公湖重大污染事故。
流动“排污口”打击难度大
排污企业为何乐于此道,并敢于铤而走险?相对以往暗道排污、夜间偷排等方式,异地排污主要通过交通工具进行转移运输,行踪飘忽不定的车辆一定程度上成了流动的排污口,随机性、隐蔽性强,监管难度大。
翟立哲说,异地转移排污是近年来凸显的新问题,一些企业开始琢磨“歪招”,把需要耗费大量处理资金的废物转移到其他地方排放,逃避监管,此类现象主要反映在化工、电镀、制药等一些小企业上。
货车流动的性质使环保执法人员难以追踪。据了解,在太公湖污染事故发生地周边,化工企业数量较多,周边村庄登记在册与不在册的罐车有3000多辆,成为当地环保工作的一块心病。
临淄区环保局局长徐继国说,根据多年的办案经历,这些罐车随时都可能成为流动的排污点。他说,这些罐车都是用来拉化工原料的,每次换货,车主就将洗罐洗出来的高浓度废水随地乱排。更有车主送完货后直接拉着水在路上跑,松开阀门,边跑边晃荡,神不知鬼不觉,废水就在高速路上洒光了。
整个废物运输链条分段监管存在缝隙客观上也提供了异地转移排污的机会。翟立哲说,对罐车运输过程的管理涉及多个部门,而车辆、运输过程、配送都不归环保部门管理,环保部门可以在生产源头对排污企业污染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或在发现违法排污行为以及违法行为对环境已经造成危害时,环保部门可以介入。但当前我国环保执法未实现跨省界,法律对异地偷排行为的监管尚没有专门的规定,如果有外省的企业到本地排污,本地环保部门不能直接进行处置,一般要移交外省环保部门,很有可能遭遇地方保护。
徐继国在近两年处理的异地排污案件中发现,还有外地排污企业先将危险废物装桶放置在企业外的某个地点,然后利用正规配货渠道寻找运输车辆,运货司机一般只被告知要送达的目的地和接货人的联系方式,货物由发货人进行装载。然而当司机将货物运达时,接货人却再也无法联系上,最终被证实为化学废物的“货物”只能成为目的地环保部门手中烫手山芋,处理费用全部由当地埋单。
取证抓捕难也是遏制异地排污的难题。排污车一般选择夜间在企业聚集地进行偷排,以扰乱环保部门视线,产生恶劣影响和生态损失后,异地抓捕成本也较高。
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
专家认为,无论企业用何种方式违法排污,问题核心在于,当前排污单位普遍面临着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不走出这个怪圈,难以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偷排污染物的难题。
翟立哲说,几车废水下去就可能让多年的治污减排努力化为泡影。2008年,济南市启动小清河综合整治工程,仅一期投资就高达40亿元。而据受雇于山东汇丰生物的司机交代,自2010年1月至被查获的短短几个月,已向该河段倾倒废液267车,共530余吨。经济南市环保监测站分析鉴定,倾倒的废液属于危险废物,废液中所含COD(化学需氧量)超标3617倍。
济南市环保局已经依法对山东汇丰生物作出了停产整顿、处以罚款20万元的处罚。但翟立哲认为,这一处罚还不足以达到有效遏制异地排污的效果。他以济阳县为例给记者算了笔账:根据估算处理一吨化工液体废物需要3000元到5000元,如将这一标准套用在小清河一案中,涉案企业需拿出16万元-27万元的处理费,显然20万元的罚款从数额上讲还不足以让企业感到担忧。
据了解,我国2005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罚款最高上限为20万元。
徐继国坦言,即便对违法企业进行了处罚,危险废物的排放给环境带来损害是无法改变的事实。
针对异地偷排,山东省检察院、公安厅、环保厅今年7月初专门召开座谈会研究对策。三部门表示,将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进一步加强信息沟通。市级以下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至少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适时通报查办案工作情况,省级相关机关要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和共同解决重大问题。
据新华社11月1日电 (来源:人民网-《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刘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