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新闻中心 > 综合 > 法制日报

台苏花公路遇难者如何寻求赔偿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11月02日08:51
  核心提示

  大陆和台湾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签订后,两岸互涉旅游人数不断增多,此次台湾苏花公路旅游灾难无疑是考量两岸民生往来纠纷解决机制建立的标志性事件。

  此次灾难中的大陆游客几乎已无生还可能,赔偿问题成为下一个不得不面对的问题。鉴于两岸司法协助尚不理想,双方目前最好依据《海峡两岸关于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协议》通过协商解决赔偿问题。遇难者赔偿主要需解决两个关键问题:即如何取得赔偿和如何计算赔偿金。同时,两岸应共同维护民生福祉,并同心同德促进灾难预报与救灾体系的建立。

  刘文忠

  2010年10月21日,受台风“鲇鱼”的影响,台湾东部苏花公路多处地段发生严重塌方,造成13个大陆旅游团269名游客受困。据悉截至11月1日,其中19人失踪,1人被证实罹难。台湾正在继续全力搜寻失踪的19名大陆游客,同时也在积极妥善做好后续相关安排,随之赔偿事宜也提上日程。遇难者家属可依侵权或者过错原则选择提起侵权之诉或者违约之诉,以主张损害赔偿金的诉讼方式取得赔偿;遇难者家属也可以通过保险理赔加商定补偿金、慰问金的方式获得赔偿。选择求偿方式不同,赔偿金的数额、赔偿义务主体也有很大区别。

  如何取得赔偿

  赔偿方式的选择遇难者家属可以选择在台湾地区通过“诉讼”的方式提起侵权之诉或违约之诉起诉地团社,若通过“诉讼”的方式则须适用“台湾法”。根据“台湾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人身侵害而发生的索赔,应当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如果在台湾发生了人身伤害事件,可以在当地索赔,单方适用台湾“民法典”、“发展观光条例”、“旅行业管理规则”、“观光游乐业管理规则”、“旅行业办理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业务注意事项及作业流程”等相关规定,既涉及程序法也涉及实体法。

  遇难者家属也可以选择在大陆法院提起侵权或违约之诉起诉组团社或第三方肇事者。台湾和大陆都沿用大陆法系,有许多共有的法的原则和程序规定。根据台湾的“民法典”,对死者的赔偿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生前抚养人的费用等等。

  根据大陆民法通则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大陆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如果大陆游客在台湾遭受人身侵权后回到内地,侵权结果一直存在,则从理论上说也可以在内地向责任第三人或者过错方索赔。

  遇难者家属可以通过上述两个途径获得救济,一是在台湾当地诉讼,起诉地接社或第三方肇事者;二是回到内地诉讼,起诉旅行社和责任第三人。由于两岸司法协助并不理想,目前双方最好依据《海峡两岸关于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协议》通过协商解决赔偿问题,通过双方建立应急协调处理机制,相互配合,化解风险,及时妥善处理旅游纠纷、紧急事故及突发事件等事宜,并履行告知义务。

  如何计算赔偿金

  赔偿数额的确定确定赔偿数额首先要明确赔偿义务主体,对旅游者死亡赔偿,因法定情形不同,赔偿义务主体则存在区别。赴台旅游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有5个:组团社、地接社、组团社地区的保险公司、地接社地区的保险公司及旅游者。5个法律主体又构造了6个合同法律关系,即组团社与旅游者之间的旅游合同关系、组团社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旅游者与组团社地区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组团社与地接社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地接社与旅游者之间的代理服务关系、地接社与地接地区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

  大陆居民赴台旅游过程遭受人身损害或死亡,或归因于旅行社、第三人,或归因于不可归责的意外事件等,因而选择适用的救济手段和赔偿义务主体亦不相同,受害者即可提起侵权之诉也可提起违约之诉。

  如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而非因第三者责任,如旅游者在赴台旅游过程中因自身疏忽大意而跌倒、碰撞,遭遇突发性自然灾害等,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或死亡,旅游者只与保险公司形成旅游保险合同关系,则赔偿金来自于组团社和地接社的保险金、附加在每个遇难者人身上的人身意外险、台湾地区的强制交通意外险。当旅游者在赴台旅游过程中发生保险范围内的人身伤害事件,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旅游者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是赔偿义务主体,仅能据保险合同确定保险金额,即根据旅游者与组团社地区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组团社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地接社与地接地区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确定保险金额。

  旅游者或其家属可以向组团社地区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赔偿金。大陆组团社同时投保组团社地区保险公司(据悉本次赴台的19名失踪游客所买保险为美亚保险公司的出境旅游意外险,该公司的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障最高为人民币20万元),旅游者可获得该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险;同时旅游者个人也或可投保其他人身意外险,亦可获得其他人身意外险赔偿。由于旅游者可能投保的旅游者与组团社地区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各不相同,最后得到的保险赔偿金亦不会完全一样。

  遇难者家属可同时向地接社地区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赔偿金。按照台湾“旅行业管理规则”规定,地接社应投保责任保险,其投保最低金额为每一旅客意外死亡赔偿新台币200万元(约合人民币50万),每一旅客因意外事故所致体伤的医疗费用赔偿新台币3万元,旅客家属前往岛内处理善后所必需支出之费用新台币10万元;遇难者还应根据台湾方面的规定获得160万元新台币车辆第三责任险和大客车乘客意外险150万元新台币。

  必须指出的是,死者亲属亦可根据过错程度或侵权原则对大陆组团社和台湾地接社分别依据大陆相关法律和台湾旅游业管理规定主张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死者亲属亦可根据对死者的善后处理情况有权主张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台当局“内政部”可有100万新台币罹难慰问金),并应视过错程度分别依据大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追究组团社的法律责任或者依据台湾“观光游乐业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追究地接社的法律责任。

  本着赔偿有价生命无价的法理,重疾险、定期寿险、意外伤害险可重复投保,每个旅游者因投保的人身意外险种不同最后获得的赔偿可能不同。大陆和台湾在ECFA签订后,两岸互涉旅游人数不断增多,此次旅游灾难无疑是考量两岸民生往来纠纷解决机制建立的标志性事件,为此两岸应共同维护民生福祉,并同心同德促进灾难预报与救灾体系的建立。

  (作者系北京联合大学台湾研究院副院长、台港澳法研究所所长)
(责任编辑:Newshoo)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