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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治理“择校费”终需要政府加大教育投入

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2010年11月03日00:58
  核心提示:对公共教育财政支出的总量投入不足,与当前由政府主导、公民普遍缺乏直接参与性的公共教育决策权配置格局直接相关。

  近日,教育部发布《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的指导意见》,对各地教育部门提出10项要求,并提出在3-5年期间治理好择校乱收费问题。并不否认,这场教育治乱的专项治理政策,能暂时缓解各地择校乱收费的蔓延飙升之态。

  严格而言,择校乱收费问题是中国教育领域久治不愈之症结。长期以来,有关部门多次予以重拳整治,但最终效果不佳;最后不得不允许部分学校预留一定比例的自主招生名额,以事实上默许和容忍部分择校生的态度不了了之。

  当前,择校等教育乱收费问题的屡禁不止,最为突出的问题是政府在公共教育服务方面的严重缺位,导致教育资源供不应求和优质教育资源严重匮乏。以教育财政支出为例,1993年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政府就明确提出要在2000年前使财政性教育支出占GDP的4%。这个目标依旧未能实现,并且这一目标被推迟至2012年。

  然而,与教育投资不足相比,政府行政预算成本则高达财政预算支出的23%,其中根据有关学者研究发现,仅2006年“三公”开支就达到9000亿元,远高于政府财政在教育的投入。同时,1994年分税制后,地方财力有限,一些地方政府所承担的事权和财权不对等,致使这些地方政府普遍存在教育经费的欠费问题。这使地方的一些学校不得不通过择校费等各种手段变相筹集教育经费。

  对公共教育财政支出的总量投入不足,与当前由政府主导、公民普遍缺乏直接参与性的公共教育决策权配置格局直接相关。这种决策权配置格局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严重的局限性。首先,根据诺斯悖论,政府主导的公共教育决策配置框架下,财政更愿意投资能够产生税收或租金的领域,而减少教育等公共支出。这是因为教育投资的回报在短期并不明显。当前,建设型财政和庞大的国有经济比重,决定了财政会过度倾向于建设型和国企投资,而非教育等公共服务型投资。不过,国企所有权虚置和激励约束共容机制缺乏,导致一部分国企效率低下(当前的国企大部分利润产生源自投入效应,而非产出效应),使长期挤占教育等财政支出而投入国企的资金没有形成利润上缴国家,以缓解教育财政支出不足压力。由此,不难理解,为何1993年就制定了上世纪末公共教育财政支出占GDP的4%,而近日却未能实现。

  其次,公众缺乏实质性的参与机制和渠道,导致了长期以来政府财政支出在公共教育等领域的投入不足和配置不合理问题。政府也正在不断改进着这方面的不足,比如,当前政府在制定国家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时,一般都会通过民意调查等手段为居民参与提供了方便。这令民意能够被传达。未来,仍需要通过制度让居民在公共教育规划、财政教育支出等关键问题上加大参与度。

  由此可见,矫正当前择校乱收费等问题,一方面各级政府需主动加快增加公共财政支出的规模,争取能在明年的预算中提前完成教育财政支出占GDP的4%目标。另一方面,需完善公共教育财政支出决策权配置格局,提高公众对涉及教育等公共财政领域的沟通渠道,并建构公众对各级政府公共服务的监督和决策制衡机制。

  同时,政府可以考虑适当通过向社会购买公共教育资源的形式,而非直接投资的形式来提高教育资源的配置效率,逐步实现教育资源均衡化。比如政府直接向适龄学生发放教育券,学生选择哪个学校就读就拿教育券购买那个学校的教育服务,而学校获得教育券后到财政获取相应的教育经费。这种公共教育资源落实到适龄学生人头的手段,既有助于促进义务教育均等化,又有助于促进教育事业的市场化发展,弥补教育机构单纯依靠政府投资所带来的投资不足、社会资本参与度不够等问题,从而促进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到教育事业。同时,这种教育券的形式有助于提高公众对教育决策的参与度,从而有效地缓解择校乱收费等问题。另外,政府现阶段可以通过鼓励现有的优质教育机构托管和收购其他教育机构,以实行优质教育机构与其他教育机构优质教育资源的共享。
(责任编辑:侯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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