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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舟子遇袭案二审仍维持原判 双方均将申诉(图)

来源:新京报
2010年11月05日01:54

  昨日上午10时许,受害人方玄昌在法院门口向记者展示判决书。本报记者 秦斌 摄

  “方舟子家门口遇袭案”追踪

  本报讯 昨日,肖传国案二审宣判,其仍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并判处5个半月拘役。事发前,他担任华中科技大学协和医院泌尿外科主任等职务,雇人分别将《财经》杂志编辑方玄昌、学术打假名人方舟子打伤。

  庭外

  “挺肖派”现场发册子

  昨日上午8时40分许,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外开始聚集起“挺肖派”。

  一位操着浓重湖北口音的男子,自称连夜从武汉赶来,并在现场派发了长达416页的册子《方舟子恶斗肖传国始末》。不过,现场并未发现“挺方派”。

  由于10月10日在石景山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时,两派同时出现、险些引发混乱,为此从近9时许就陆续有五辆警车出现在法院门口,民警不时在现场巡逻。

  上午9时30分许,该案在一中院第15法庭开庭宣判。宣判前,作为本案的被害人之一方舟子(本名方是民)并未现身,据其事后在电话中解释,系因已经预料到最终结果。

  与其态度类似,被告人肖传国的辩护人高子程、被害人方玄昌在进入法庭前也都表示,对改判或者发回重审并不乐观。

  上午10时许,他们二人手里拿到了一中院做出的《刑事裁定书》,二审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庭内

  肖传国听判表现平静

  根据该裁定书,肖传国于9月21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于10月21日被监视居住。也就意味着,本案一审、二审阶段,肖本人一直处于监视居住阶段。

  据肖传国辩护人高子程回忆,在此期间肖居住在京城一家宾馆内,出行被严密监视。一审上诉后,他与肖传国的会面在一中院进行。

  高子程描述,昨日宣判时肖传国本人表现平静,他的妻子到庭旁听但未发一语,庭前她曾表示如果维持原判将申诉。与之对应,作为本案的受害人,方舟子、方玄昌也都表达了类似要求。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肖传国已被羁押30天,因此将从其五个半月的拘役中减除30天,这也就意味着肖最快将在明年3月下旬恢复自由。

  此外,本案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至今一审没有宣判。

  跟很多二审刑事案件一样,由于主审法官认为“事实清楚”,本案以书面审理的方式结案。

  至于其还能否回校任教,昨晚华中科技大学校长李培根不愿做出回应。

  对话

  昨日终审宣判后,针对罪名认定等问题,受害人方舟子、方玄昌及其被告人的代理律师高子程接受了采访。

  1 怎么看雇凶杀人未认定

  方舟子:肖传国蓄谋已久、酬金和经费巨大、凶手长期蹲点伺机作案、使用可致命的铁器行凶、向被害人头部击打、特意指示“石景山这个要打重一点”等等已查明的案情,难以让人认同肖传国的犯罪意图仅仅就是“故意伤害”、“教训一下被害人”。

  高子程: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是雇凶杀人,肖传国只是接受别人的建议找人教训被害人,并没有要杀人,而出钱也只是因为对方孩子要出国读书。

  2 是否接受定罪寻衅滋事

  方玄昌:公安机关在第一时间破案,给了我们一个大礼,但自其审讯阶段流传出来的视频称只是他人主动请缨要教训我们,我就担心可能会轻判。如果没有方舟子这样的名人,我不知道法院会怎么判?更轻还是更重?尤其是我当时与死亡只差一步。

  高子程:该案案外因素太多,但就法律事实本身而言,肖传国只符合故意伤害,但因为是轻微伤,还不能构成犯罪。如果因为案件当事人的身份而影响判决,那么就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 接下来有什么打算

  方舟子:以我对肖传国的了解,他肯定不会善罢甘休。其他更多被我们打假的人看到肖的判例后将会怎么做?短时间内我还会继续打假,长期的话要看环境是更好了还是更糟糕。目前已经采取了保安措施,每年花费六位数。

  方玄昌:我花一个月搬家,他花一个小时可能就能找到我,从此以后我们将处身危险可能很难改变。

  高子程:肖传国妻子庭前说,维持原判将申诉。

  事件回顾

  2010年6月24日,《财经》杂志编辑方玄昌遇袭,随后北京警方介入调查。

  8月29日,方舟子在家门口受到两名男子尾随袭击,被铁锤砸中腰部。

  9月21日,北京警方召开新闻发布会,称方舟子、方玄昌遇袭案已并案告破,幕后主使华中科技大学教授肖传国等4人被控制。

  10月10日,石景山法院一审认定5名被告人构成寻衅 滋事罪。随后肖传国提出上诉。

  本版采写  本报记者 张媛

  专家说法

  相差5毫米 无法定轻伤

  本案中,法院认定的作案工具包括金属管1根、铁锤1把等,并认定方玄昌头皮血肿、多处软组织挫伤、头皮裂伤,经鉴定为轻微伤;方舟子腰骶部皮肤挫伤。

  不过,对于这一“轻微伤”,按照被害人方玄昌的说法应构成造成重伤。

  方玄昌曾发起《海内外医学界人士关于强烈建议重新鉴定方玄昌伤情的公开信》,要求重新鉴定其伤情。按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头皮钝器创口累计达到6厘米就构成轻伤,而方玄昌的伤疤为5.5厘米。

  “仅以伤疤长度的5毫米之差就否定伤害的严重程度是令人不可接受的”,方玄昌认为。

  据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丹红介绍,刑案中被害人只能对附带民事赔偿提起上诉,对刑事部门惟有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而对鉴定结果不满也只能向法院提出申请。

  不过,在方玄昌提出抗诉申请、鉴定申请后,石景山人民检察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符合法律规定,量刑适当,决定不予抗诉”,而二审法院认定了一审证据,同时认为“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司法实践中,虽然故意伤害的后果可分为轻微伤、轻伤、重伤、死亡等,但追究刑责的分界线就在于伤害后果是否在轻伤以上。最终,肖传国也没有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而是以寻衅滋事罪判处五个半月的拘役。

  对此,有学者认为此案反映了司法实践中的“唯后果论”,即较少考虑主观恶性,而以造成的后果影响量刑。

  中国社会科学院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研究员认为,一些国家对犯罪行为一般是定性不定量,具体实践中通过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环节将一些主观恶性小的行为不做犯罪处理。不过,我国从立法上先定量,要求犯罪必须出现较严重的后果才能处罚,故意伤害就以轻微伤和轻伤来区别无罪和有罪。

  链接

  “肖传国因对被害人方是民、方玄昌等人质疑其学术成果不满,遂接受戴建湘找人殴打方是民和方玄昌的提议。

  6月24日22时许,许立春、龙光兴持铁管殴打方玄昌,致其头皮血肿、多处软组织挫伤、头皮裂伤,经鉴定为轻微伤。8月29日,许立春、龙光兴持铁管、铁锤、喷射防卫器殴打方是民,致其腰骶部皮肤挫伤。

  据此判决:一、被告人肖传国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半月;二、被告人戴建湘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半月;三、被告人许立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四、被告人龙光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五、被告人康拥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一个半月;六、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金属管一根、铁锤一把予以没收,人民币八千元予以追缴。”

  ———二审《刑事裁定书》摘选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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