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昨日终审宣判后,针对罪名认定等问题,受害人方舟子、方玄昌及其被告人的代理律师高子程接受了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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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看雇凶杀人未认定
方舟子:肖传国蓄谋已久、酬金和经费巨大、凶手长期蹲点伺机作案、使用可致命的铁器行凶、向被害人头部击打、特意指示“石景山这个要打重一点”等等已查明的案情,难以让人认同肖传国的犯罪意图仅仅就是“故意伤害”、“教训一下被害人”。
高子程: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是雇凶杀人,肖传国只是接受别人的建议找人教训被害人,并没有要杀人,而出钱也只是因为对方孩子要出国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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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接受定罪寻衅滋事
方玄昌:公安机关在第一时间破案,给了我们一个大礼,但自其审讯阶段流传出来的视频称只是他人主动请缨要教训我们,我就担心可能会轻判。如果没有方舟子这样的名人,我不知道法院会怎么判?更轻还是更重?尤其是我当时与死亡只差一步。
高子程:该案案外因素太多,但就法律事实本身而言,肖传国只符合故意伤害,但因为是轻微伤,还不能构成犯罪。如果因为案件当事人的身份而影响判决,那么就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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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有什么打算
方舟子:以我对肖传国的了解,他肯定不会善罢甘休。其他更多被我们打假的人看到肖的判例后将会怎么做?短时间内我还会继续打假,长期的话要看环境是更好了还是更糟糕。目前已经采取了保安措施,每年花费六位数。
方玄昌:我花一个月搬家,他花一个小时可能就能找到我,从此以后我们将处身危险可能很难改变。
高子程:肖传国妻子庭前说,维持原判将申诉。
专家说法
相差5毫米 无法定轻伤
本案中,法院认定的作案工具包括金属管1根、铁锤1把等,并认定方玄昌头皮血肿、多处软组织挫伤、头皮裂伤,经鉴定为轻微伤;方舟子腰骶部皮肤挫伤。
不过,对于这一“轻微伤”,按照被害人方玄昌的说法应构成造成重伤。
方玄昌曾发起《海内外医学界人士关于强烈建议重新鉴定方玄昌伤情的公开信》,要求重新鉴定其伤情。按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头皮钝器创口累计达到6厘米就构成轻伤,而方玄昌的伤疤为5.5厘米。
“仅以伤疤长度的5毫米之差就否定伤害的严重程度是令人不可接受的”,方玄昌认为。
据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丹红介绍,刑案中被害人只能对附带民事赔偿提起上诉,对刑事部门惟有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而对鉴定结果不满也只能向法院提出申请。
不过,在方玄昌提出抗诉申请、鉴定申请后,石景山人民检察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符合法律规定,量刑适当,决定不予抗诉”,而二审法院认定了一审证据,同时认为“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司法实践中,虽然故意伤害的后果可分为轻微伤、轻伤、重伤、死亡等,但追究刑责的分界线就在于伤害后果是否在轻伤以上。最终,肖传国也没有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而是以寻衅滋事罪判处五个半月的拘役。
对此,有学者认为此案反映了司法实践中的“唯后果论”,即较少考虑主观恶性,而以造成的后果影响量刑。
中国社会科学院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研究员认为,一些国家对犯罪行为一般是定性不定量,具体实践中通过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环节将一些主观恶性小的行为不做犯罪处理。不过,我国从立法上先定量,要求犯罪必须出现较严重的后果才能处罚,故意伤害就以轻微伤和轻伤来区别无罪和有罪。
链接
“肖传国因对被害人方是民、方玄昌等人质疑其学术成果不满,遂接受戴建湘找人殴打方是民和方玄昌的提议。
6月24日22时许,许立春、龙光兴持铁管殴打方玄昌,致其头皮血肿、多处软组织挫伤、头皮裂伤,经鉴定为轻微伤。8月29日,许立春、龙光兴持铁管、铁锤、喷射防卫器殴打方是民,致其腰骶部皮肤挫伤。
据此判决:一、被告人肖传国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半月;二、被告人戴建湘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半月;三、被告人许立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四、被告人龙光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五、被告人康拥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一个半月;六、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金属管一根、铁锤一把予以没收,人民币八千元予以追缴。”
———二审《刑事裁定书》摘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