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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带班领导须与工人在井下交接班

来源:京华时报
2010年11月05日01:45
  本报讯 (记者张然)昨天,国家安监总局发布消息,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通报近期煤矿事故时,再次强调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要求各煤矿带班领导必须与工人同下同上,并在井下交接班。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带、少带,并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迟下井或提前升井。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通报,10月27日7时40分,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大坡煤矿发生一起重大透水事故,造成12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发生后,该矿恶意隐瞒,且矿方管理人员逃匿,造成重大损失。通报称,这起事故中,带班矿领导未与职工同下同上,没有在井下进行交接班;10月29日11时,四川省达州市万源市赵家河煤矿发生一起较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8人死亡。

  通报指出,两起事故都是违法生产造成的。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通报要求各地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坚决制止各种弄虚作假行为。各煤矿带班领导必须与工人同下同上,并在井下交接班。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带班或少带班,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迟下井或提前升井。把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

  此外,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已将贵州大坡煤矿“10·27”重大瞒报事故列入国务院安委会挂牌督办范围。同时要求各地安委会认真执行事故分级督办制度,对相关事故进行挂牌督办,事故处理结果要在地方主流媒体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对于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通报要求已下达停产整顿指令而未通过验收的矿井,一律不得复产复工;责任承担方面,在乡镇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发现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在县级人民政府所辖区域1个月内发现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县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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