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最新要闻 > 世态万象

青岛成立反家暴救援团 惯性施暴者应做心理治疗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2010年11月06日10:26

  面对家暴,女性该去哪里倾诉?又该通过哪种渠道寻求帮助?5日,针对本市家庭暴力现象的现状,市妇联联合本报成立“反家庭暴力救援团”,团员由百余律师、心理咨询师、医生等组成。市妇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救援团将提供心理咨询 、婚姻家庭调适、法律援助、卫生保健等服务;普及法律维权知识;传播性别平等观念等。  

  “我们救援团有一批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法律、心理、卫生等维权志愿者 ,同时依托市法律援助中心 、琴岛律师事务所、市精神卫生中心 ,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心理咨询等服务。”市妇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下一步他们将面向全市吸纳更多愿意为妇女提供帮助的志愿者加入到团队中。如果您遇到家庭暴力无处寻求帮助,或是想找心理咨询师化解心结,都可以和救援团直接联系。热线电话:83863838。  

  ■原因探析  

  1 与当事人家庭成长环境有关  

  “凡是有家庭暴力倾向的人,大部分都是原先家庭有问题的。”青岛心康心理咨询师培训学校校长王辉告诉记者,家庭暴力也是一种“学习”的过程。比如,一个孩子从小在一个父亲常常打母亲的环境中长大,等他结婚之后,夫妻之间出现小摩擦,他开始可能会控制自己不去打妻子,但如果他不知道怎么跟妻子协商解决问题,矛盾积少成多,就会出现打人的行为。  

  王校长告诉记者,临床上有很多这样的例子,妻子被打了16年,脚踝都被打断了,但还是不离婚。能继续忍受家庭暴力的女性,她原先成长的家庭肯定也是有问题的,比如她爸爸经常会打骂她。“一个女性从小到大都没有挨过打,父母都宠着,要是她结婚了被丈夫打一次,她肯定就会受不了,早就离婚了。”  

  2 经济不独立,家庭关系难稳定  

  “家暴的发生有外因也有内因。”市妇联维权热线相关负责人来玉杰告诉记者,外因主要是指历史和社会原因,“大男子主义”、“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在中国婚姻中仍普遍存在。另外,目前我国仍缺少反家暴的相关法律,导致执法部门、妇女组织等维权没有依据,只能让施暴者一次次逍遥法外。  

  记者了解到,与女性自身相关的“经济原因”、“感情基础原因”等成为出现家暴的内在原因。调查显示,遭受家庭暴力的很多女性都是全职太太,她们没有工作,而且长期和社会脱离。这种经济上过分依赖丈夫的情况也决定了家庭暴力的施受关系。也有不少男士打来电话提出家暴发生的另外一个原因——感情不稳定。“不能排除有些女性在结婚前功利性比较强,有傍大款等嫌疑。此外,除了男性出轨外,部分女性也有出轨行为,这就让很多男人不珍惜她,发生家暴在所难免。”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男性市民表示。 

  ■应对之策  

  1 心理治疗可缓解家暴倾向  

  在本报《超五成女性对家暴选择沉默》的报道中 ,有近半市民认为“沟通”能阻止家暴。王校长认为,如果只是夫妻之间简单的沟通还是不够,夫妻双方必须要学习一些人际沟通、处理矛盾的技巧和方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如果双方没有这个学习能力,特别是一些惯性的家庭暴力作为一种心理疾病 ,必须接受心理治疗。通过一些行为治疗等方法可以得到很好的效果。”王校长介绍,在西方一些国家,因家暴接受心理治疗是一种强制行为,但在我们国家,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所以很多人都不愿意接受心理治疗。对于家庭暴力的心理治疗,王校长表示,不同的人群的治疗方法不一样,跟他们的性格、家庭成长环境都有关系。  

  2 可在社区建立家暴档案  

  在调查中 ,有不少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告诉记者,打电话报警 ,警察来了之后说是家庭纠纷然后就不管了。对于家庭暴力的处罚,山东正洋律师事务所的张彦峰表示,这可能跟当地民警的执行力和责任范围有关系。对于家庭暴力的治安管理,民警应该本着化解矛盾的原则对冲突原因、伤害后果进行记录。  

  “可以在社区居委会及派出所建立家庭暴力的档案,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报警后,警察出警一次记录一次,当夫妻双方最后因为家庭暴力离婚时,记录就可以成为保护受害者的重要证据,比如在孩子抚养权、财产分配等问题上,都可以给予受害者一定的补偿。”  

  3 细化法规明确执法主体  

  “要想有效制止家庭暴力,最好的办法还得靠立法。”诚功律师事务所的代宝义律师表示,家庭暴力是一种特殊暴力,由于很难预防并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所以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必须制定具体化、细则化的法规。其内容应该包括:对施暴者的制裁、对受暴人的保护和救助措施等。有一些家庭暴力性质很恶劣(棍、绳、铁器等施暴),但又尚未构成刑事犯罪,而受害者又很少有留存证据的意识,这就给司法干预带来了障碍。  

  代宝义建议,反家暴地方立法应充分借鉴国际公约和地方实践经验,对包括家庭冷暴力、性虐待等方面做出明晰界定,规定人民法院可签发丈夫禁止令或妻子保护令,检察机关成立专门的办案组,基层法院设立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庭等。另外,要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建议立法规定公安部门为直接执法主体,公安部门的直接调查取证,有利于家庭暴力依法解决。  

  文/记者 孟琳达 李杨 

(责任编辑:news6)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