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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居民供暖期最长可达5个月

来源:京华时报
2010年11月08日02:21
  本报讯 (记者文静)昨天,市市容委、市气象局和市财政局三部门联合下发《北京市临时调整采暖期时间程序规定的通知》,明确了居民供暖时间的“上下限”,最早开始于每年的11月1日,最晚结束于次年3月31日,这意味着居民最长的供暖期可达5个月。

  调整的依据是,如果气象部门预测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天低于5℃时,启动供暖;预测3月15日之后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天低于5℃时,延长供暖。除室外平均气温影响因素外,遇强降雪等可能对居民生活保暖产生重要影响的天气时,也可对居民用户提前启动供暖或延长供暖。

  通知要求,各供热单位根据市政府指令调整采暖期而增加的居民供热运行成本费用,由市市政市容委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具体办法,由市、区县财政对供热单位予以补贴。非居民采暖用户延长采暖期增加的成本费用,由供热、用热双方协商解决,政府不予补贴。

  文件同时明确了临时调整供暖期的程序。从明年起,各供热单位应在10月31日前完成试水等工作,做好随时启动供暖的准备。市气象局将根据天气趋势分析,提前7天向市市政市容委发送启动供暖准备的书面报告。市市容委、市气象局和市财政局三部门将进行会商,提前5天向市政府提出启动供暖的具体时间建议。各供热单位接到启动供暖的指令后,应在5日内实现居民用户室温达标。
(责任编辑:黄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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