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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一镇政府拖欠饭钱十五年不还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11月11日08:04
  本报通讯员曾庆朝车向平杨鹏本报记者邓红阳

  在河南省南阳市,有一家镇政府的工作人员不仅胡吃海喝,而且还欠了“吃喝钱”长达15年之久拒不偿还。当饭店业主诉至法庭后,镇有关部门竟以业主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不应保护”为由,企图赖掉。

  由此,一场全国罕见的“吃喝官司”揭开大幕。近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判决镇有关部门败诉,并对“吃喝钱”判决限期7日内支付。

  要账6492元饭钱一要15年

  现年56岁的张向生,16年前承包了南阳市唐河县张店镇供销社食堂。自1995年起,隶属于张店镇人民政府的张店镇企业办公室人员便开始在该食堂“吃喝”。

  “每次吃完喝完,他们都不给钱,说记账以后给。我没办法,只能一笔一笔地记下来。”张向生告诉记者,“最后一共欠了6492元饭钱,这可是十多年前的6000元啊,挺大一笔数目。”

  张向生说,后来在他的多次追要下,表示没钱支付饭钱的张店镇企业办公室经办人于1996年3月14日给他打了张欠条,并加盖了企业办公室公章。

  “这以后的日子,我就成了镇企业办公室的"常客",但他们就是推拖不还。”张向生说。

  据张向生说,镇企业办公室的说辞是“乡镇企业办公室下属的企业已变为了私有企业,企业办公室收不来"管理费",加之人员工资开支,连办公经费都十分紧张,企业办公室主任甚至连到县里开会来往的车旅费、文件打印费等都得自掏腰包”。

  “他们说了,这些因公的费用,一年半载也报不了,加之镇政府有内部规定,镇里哪个口开支一律自理,镇里不承担支付责任。所以,他们镇企业办公室无能力还钱,而镇政府自恃有自己制订的内部规定,有钱也不支付。”说到这里,张向生皱了一下眉,继续说道,“一个是没钱,一个是有钱也不给,这可就苦了我了。这15年,我也曾多次找过镇政府的相关领导,有时找不到,有时见到后,领导说镇里有内部文件,哪个单位开支哪个单位负责,三两句便把我给打发了。”

  据了解,从1996年到2009年,张店镇党委书记、镇长、企业办主任、副主任连续换了4任,但“新官不理旧账”,谁也不提还钱之事。

  张向生则先后在张店镇政府院里坐着要账近百次,一提起这个钱,他就“气不打一处来”:“公家人咋能这样?难道连吃饭钱也不给俺?”

  就这样年复一年,张向生从一个壮实的中年人变成了即将花甲的老人,钱还是没要来。

  诉讼债权已过时效不被保护?

  2010年5月12日,忍无可忍的张向生一纸诉状将张店镇人民政府和张店镇企业办公室一并告到了唐河县人民法院,要求法庭判决两被告共同支付饭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很快,此案进入了审判程序。

  然而,法庭上,受被告人张店镇政府现任镇长王铁成委托出庭的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却表示拒不支付欠款。

  “企业办公室人吃喝了,应找企业办公室要钱,张店镇有内部文件规定,哪个行业的费用由哪个行业负责,镇政府不负责,镇里所有单位都是这样,不能破了这个规矩。”作为代理人的这名工作人员表示,“况且,据我们了解,企业办公室目前也有这个支付能力。”

  此外,这名工作人员提出,原告张向生的起诉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债权应在两年内追要的诉讼时效,其债权不应再受到法律保护,请求法庭判决驳回原告起诉。

  判决7日内镇政府“埋单”还钱

  唐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张店镇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张店镇乡镇企业办公室在张向生开办的食堂就餐,拖欠餐费有企业办公室出具的欠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现原告追要欠款及利息,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利息则可自立案之日起计付。因张店镇乡镇企业办公室是张店镇人民政府内设部门,无独立法人资格,故支付责任应由张店镇人民政府承担。

  由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张店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偿还原告张向生餐费6492元,并自立案之日起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付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一审判决后,张店镇人民政府不服,仍以“原审原告的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律不应保护及镇政府历年来有内部文件规定,该笔饭钱应由镇企业办承担”为由,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0年11月3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仍由上诉人张店镇人民政府负担”的终审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店镇企业办欠被上诉人张向生餐费事实清楚,因张店镇企业办是上诉人镇政府的内设机构,无独立法人资格,所以被上诉人张向生向上诉人张店镇人民政府主张权利并无不当。内部文件是内部问题,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为此,上诉人张店镇人民政府以此抗辩不承担责任,理由不能成立;而且因其工作人员吃喝而出具的欠条上并未约定有还款期限,所以饭店业主张向生可随时主张权利。为此,被上诉人张向生的起诉并不超诉讼时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理正确,上诉人张店镇人民政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依法应予驳回。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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