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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富豪“被结婚”事件背后的蹊跷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11月11日08:41
  “我俩连结婚证都没有,怎么能说离婚?”王杰说。

  王杰,四川九鼎集团创始人、执行董事。这家川南最大的商业零售企业的掌门人被一场突如其来的“离婚”官司搞得焦头烂额。不仅如此,这场官司目前还引起了一系列的连锁反应:九鼎集团旗下11家连锁超市相继关闭;集团位于自贡市区的两家大型购物中心和近20家超市被迫停业;800多名员工下岗失业。

  富豪莫名其妙“被结婚”

  事情还要从2008年讲起。

  2008年8月26日,一个名叫刘娅的女子一纸诉状将王杰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其与王杰的婚姻关系,也就是说要和王杰离婚,并要求对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所涉财产金额高达3519万元。

  王杰被搞懵了,他自从1995年与前妻离婚后就一直没有再婚,怎么突然有人要和他离婚呢?

  其实,这名女子对王杰来说并不陌生。王杰与刘娅相识于1996年,1997年建立恋爱关系。

  恋爱女友突然变成了结发夫妻,这让王杰百思不得其解。虽然自己绞尽脑汁也没想起来是什么时候和刘娅一起去登记结婚的,可刘娅却拿出了证据,证明她和王杰是履行过结婚登记手续的“合法夫妻”。

  刘娅出示的关键证据是两份书证,一份是《结婚申请登记书》,其上标注的申请时间为1997年1月27日;另一份是《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其上标注时间为2001年12月31日。

  刘娅称自己和王杰是于1997年1月27日在自贡市自流井区新街办事处登记结婚的,后结婚证书霉烂,两人又于2001年12月31日申请自流井区民政局出具了《夫妻关系证明书》证明两人为合法夫妻。

  最终经过区、市两级法院四次开庭审理,终审判令王杰、刘娅离婚。

  对此,王杰坚持认为是刘娅伪造了相关证据,恶意诉讼企图瓜分自己的财产,并提出民政局审核材料失职,涉嫌行政违法。

  那么究竟是王杰负心反咬一口,还是刘娅贪财恶意诉讼?在这起诉讼中,民政局是否存在行政违法行为?

  《结婚申请登记书》效力遭质疑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我国实行登记结婚制度,到婚姻登记机关履行登记手续是缔结合法婚姻的唯一有效途径。因此,婚姻登记机关所留存的婚姻登记档案是除结婚证书外能够证明当事人婚姻关系的最直接凭证。而刘娅诉王杰离婚案的蹊跷之处恰恰在于既无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的结婚证书,双方当事人又对结婚申请登记书的真实性产生了争议。

  此案的一审判决书显示:对于刘娅与王杰是否在1997年1月27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只有一项直接证据,即刘娅所提供的《结婚申请登记书》。

  “我根本没有跟她去签什么申请书。”王杰说。同时,他还出示了一份由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显示,刘娅所出具的结婚申请登记书上“刘娅”、“王杰”的签名均为刘娅的笔迹。

  实际上,关于签名真实性的认定,可谓一波三折。继一审否认自己代签之后,二审程序中刘娅又认可《结婚申请登记书》中“王杰”的签名并非王杰本人的字迹。同时,刘娅要求对该申请书中指印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四川光明司法鉴定所鉴定后作出了不具备鉴定条件的结论。

  那么,指纹无法鉴定、签字非本人亲自所写的一份《结婚申请登记书》是否可以作为认定当事人双方婚姻关系的依据?

  “当然无法证明。”中国政法大学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显东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双方有缔结婚姻的真实意愿是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而双方当事人的亲笔签名和捺印则是这一实质要件的外在形式表现。因此,在申请结婚的文书和结婚登记记载中的签名必须为本人亲自书写,才能承认其合法有效。”

  李显东进一步指出:“婚姻关系的成立,需要完备两个行为。一是民事行为,即双方当事人达成结婚的合意;一是行政行为,即婚姻登记机关的批准。《结婚申请登记书》仅仅是对合意的证明,并不能证明婚姻登记机关就作出了批准的行政行为,进而也不能证明婚姻关系的合法成立。”

  本案的另一个细节是,王杰和刘娅都曾离异。而《四川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为再婚的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后,还应在离婚证件的原件上注明再婚的时间、地点和配偶姓名,加盖印章后交还当事人。

  然而,王杰与前妻刘某的离婚调解书(1995自法民初字第275号)上,并没有任何关于王杰再婚的标注。

  那么,是刘娅和王杰的婚姻根本不存在,还是婚姻登记机关在登记时未履行审查和标注义务?

  单位介绍信晚于结婚登记申请

  调查过程中,一份由四川省自贡日报社(原告刘娅的原工作单位)开具的介绍信颇为引人注目。这份介绍信的内容为介绍刘娅到自流井区新街街道办事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出具时间为1998年11月21日。而刘娅所主张的登记结婚时间为1997年1月27日。如果刘娅所述属实,单位何以在她婚后一年又再次开具结婚介绍信?

  对此,新街办事处一位姓罗的党工委副书记表示,2002年之后婚姻登记事项已不在街道办办理,之前负责办理婚姻登记的工作人员或调动或退休,已很难联系上,因此无法提供关于婚姻登记的任何信息。

  消失的证明背后疑点频现

  本案中,原告刘娅提出的另外一项重要证据是2001年12月31日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的申请书。

  据法律界人士介绍,与《结婚申请登记书》一样,《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其证明效力也只及于当事人的申请行为,而不能直接证明民政部门最终是否发出了《夫妻关系证明书》。

  那么,民政部门当时是否发出了《夫妻关系证明书》呢?

  据了解,本案一审判决书和二审判决书(2009自民一终字第168号)中,均未找到关于《夫妻关系证明书》的记录。

  “难道《夫妻关系证明书》也像结婚证一样烂掉了吗?”王杰认为,如果当时有关部门真的出具了证明书,就应当拿出原件。

  王杰的疑问是:“既没有结婚证,又没有《夫妻关系证明书》,凭什么说我和她是夫妻?”

  然而,刘娅不仅出示了《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这一证据,还出示了两份《婚姻状况证明》来辅证她与王杰确实提出过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的申请。

  “《婚姻状况证明》是假的,《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也是假的。”王杰拿出3份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书,指证刘娅出具的证据全属伪造。

  王杰认为,关于《婚姻状况证明》的两份鉴定书最终的鉴定意见显示:出证员签名栏中的“冯翔宇”署名字迹与样本打印件及相应的电子文书上“冯翔宇”署名字迹的原书写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所盖九鼎集团印章也与样本不符。

  另一份鉴定书则表明,《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中的签名均为刘娅所书写。

  在多份关键证据的真实性无法得到确认的情况下,二审中,刘娅再次抛出重磅炸弹———两份证明书。一份由自流井区新街街道办出具,证明刘娅与王杰于1997年1月27日在该处办理了结婚登记,并领取了证号为97016的结婚证;另一份由自流井区民政局出具,证明该局确于2001年12月31日出具了自井民(2001)字第095号《夫妻关系证明书》。

  对此,李显东认为,“如果民政局确实出具过《夫妻关系证明书》,就应有原件;如果没有原件,就应按照程序补领或补办,而不是出具证明来证明我出过这样的证明”。

  “即使民政局真的是想要证明他曾经出具过《夫妻关系证明书》,也无法据此证明当时出具证明书的程序是合法的。”李显东说。

  自贡市自流井区民政局副局长王瑛说:“开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是多年前的事,现在对于结婚证遗失、毁损的,统一按照补领结婚证的规定进行处理。”

  那么,按照正当程序应如何办理《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补领结婚证书呢?根据《四川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夫妻关系证明书》需提交户口本、身份证及《婚姻状况证明》等文件,同时明确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持有的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应当认真审查,如有疑问,应予核定。

  值得推敲的是,本案中民政局认定其出具所谓的《夫妻关系证明书》的时间是2001年12月31日,而当事人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落款时间为2002年1月4日,比出证时间晚了整整4天。民政局何以在当事人未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情况下就发出《夫妻关系证明书》?

  为了弄清疑问,王杰以自贡市自流井区区政府、区民政局伪造虚假婚姻登记档案为由,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最高检查明事实真相。

  王杰的代理律师何洪潮透露,目前,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已经介入,对此案进行调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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