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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岁男孩遭性侵害身亡 施暴者难定罪拒赔偿(图)

来源:黄河新闻网
2010年11月11日10:56
[提要] 《刑法》第8次大修备受社会关注,亮点多多,但仍有不足。男性性侵害立法未得到关注,饱受诟病的“嫖宿幼女罪”也未取消。2005年全国两会期间,有专家曾建议将对同性性侵犯的问题提上日程,但至今未有回应,此次《刑法》大修也未涉及。而14岁西双版纳男孩岩应的不幸遭遇,就是立法缺失现实下的样本,悲剧时时提醒我们,弥补漏洞已刻不容缓。

  修改“强奸罪”建议5年无音讯

  全国政协委员、知名性学专家刘白驹教授呼吁修改《刑法》,将严重的同性性侵犯行为列为犯罪。在2005年“两会”期间,刘教授提交了一份提案,建议将对同性性侵犯的问题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刘教授称,由于法无明文规定,司法机关无法对行为人给予应有的处罚。他强烈呼吁修改《刑法》,将严重的同性性侵犯行为列为犯罪。

  据悉,他提交的这份提案,将同性性侵犯列为犯罪的方式规划为两种立法模式:

  第一,修改“强奸罪”(《刑法》第236条)和“强制猥亵妇女罪”(《刑法》第237条第一款)条款,取消对两罪被害人性别的限制,后者罪名改为“强制猥亵罪”,把强行与同性发生性关系归入强奸罪,把强制猥亵同性归入“强制猥亵罪”。

  第二,不修改“强奸罪”条款,只修改“强制猥亵妇女罪”条款,取消该罪对被害人性别的限制,罪名改为“强制猥亵罪”,把强行与同性发生性关系和其他同性性侵犯行为归入其中。

  不知为何,很多专家提出的类似较成熟的立法建议,此次《刑法》大修皆未涉及。

  四种“性侵害”三种被忽视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系教授王太元说,一提到性侵害,一般人就以为只是男性侵害女性,其实,这是一种误解。人类分男、女两大性别,性侵害的排列组合自然也就有四种:男性侵犯女性、男性侵犯男性、女性侵犯女性、女性侵犯男性。在本来存在的这四种性侵害中,人们长期以来只注意了男性侵犯女性,忽视了其他三种。这也难怪,在男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里,女性处于弱势地位,在性方面也是如此。同性之间的性侵害被人们认识,更是不久以前的事。

  对于男童受性侵害问题,有些法学专家认为,“这事儿不普遍,因此没必要修订法律,更没必要立法”,从而否定了受性侵害的男童有立法保护的问题。王太元认为此议不妥。

  首先,女性侵犯男性、男性同性间的性侵犯,在世界其他一些国家已经有很长的历史和相当的普遍性;如果看不到国际犯罪与法治之间的这种日趋激烈的斗争而认为还“太早”,非要到中国也普遍出问题才临渴掘井甚至亡羊补牢,社会的付出恐怕就太多了。

  第二,中国社会早就有了这类问题,针对这类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法治行动,根本说不上“提前”,反而已经有些滞后。除了记者所提到的个例,他所搜集的情况可能比媒体所报道出来的要普遍得多、严重得多。他认为我们的法律工作者,尤其是有立法责任的人,再也不应当用“见怪不怪,其怪自败”的老办法来面对这类新问题了。

  第三,更进一步说,不仅男性侵害女性需要依法治理,也不仅是女性侵害男性需要依法治理,男性对男性、女性对女性之间的性侵害,也应当尽快进入法学家、法律工作者的视线。即使如一些人所说,这类问题概率太低,或者社会危害不严重(其实事情完全不是这样),当代的立法工作者,也应当本着积极的法治思想,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

  之所以出现男性性权利无“法”保护的局面,龙思海分析主要是受社会性别刻板模式的影响。在传统的性别文化中,男性始终被视为一个强势的群体,无论在权力的控制和资源的分配方面都强于女性。在立法中也反映出了这种对弱势女性群体的重视和对强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如男童等的忽略不计。出现立法“真空和缺陷地带”,致使男童的性权利处于无保护的状态,导致一些违法和违背公理的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惩罚,法律自身的正义和人权价值未能够得到强有力的实现。

  警方不可再超前执法

  有人也许会说,《刑法》之类的基本法律应当尽量保持稳定,像男童受性侵害这类问题,让公安机关、司法机关采取更严厉的打击措施也就得了,哪儿需要惊动立法部门。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系教授王太元坚持:对于这类问题,立法者千万要走在行政和司法两方面的前面,立法不到位而让公安机关等部门自行对策的老路,绝对不能再走。

  从前面分析看,对男童受性侵害之类问题,法治介入比不介入好,立法主动介入比司法甚至行政贸然介入好,早介入比迟介入好。立法滞后而执法超前,中国公安机关在这方面的教训,已经很多、很深,有的甚至积重难返,社会再也不能要求他们这么干了。

  他的建议是,第一步,可以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两高”的名义重新解释关于性侵害方面的刑事法律,使其冲破目前只保护被男性侵害的女性而不保护其他人的狭隘范围;第二步,适时修改《刑法》,增添保护未成年人男性使其不受性侵害的内容;同时也可以修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强化对侵害未成年人性权益的行为打击力度……

  强暴男女,国外都定罪

  据曾粤兴博士介绍,国外立法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是比较健全的。俄罗斯对侵犯女性有专门的强奸罪,侵犯男性则有性暴力罪;加拿大则设有性侵犯罪(无论男女);在美国、澳大利亚都有过女性强奸男性而受到刑事处罚的判例;美国的许多州强奸罪的受害对象不单指女性。

  男性之间双方自愿的肛交行为,在美国多数州也被规定为犯罪。在英国《1967年性犯罪法》中被规定为鸡奸罪;非自愿的情形,在英国《1956年性犯罪法》中设有实施有鸡奸意图的侵犯罪、男人之间的猥亵罪。

  值得借鉴的是,日本刑法规定,使用暴力、胁迫猥亵13周岁以上的男女,构成强制猥亵罪。猥亵不满13周岁的男女,也构成强制猥亵罪,并且未遂行为要受处罚。法国刑法规定有强奸以外的性侵犯罪,也是指非自愿情形。在我国刑法中,这种非自愿的猥亵行为,只有在侵犯妇女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猥亵不满14周岁男女的,推定为违背儿童意愿)。

  曾博士认为,目前要惩治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且呈多发趋势的男性性侵害行为,可以考虑以《刑法》修正案形式:要处罚猥亵已满14周岁以上男性的行为,则直接把刑法第237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中的犯罪对象修改为“14周岁以上的男女”,罪名改为强制猥亵罪、侮辱罪。如果国家认为14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少年的身心健康应当受到严密保护,也可以在第237条第1款后增加以下内容:“猥亵14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两款罪的,或者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猥亵14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3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龙思海也建议,要填补立法的空白,应设立“鸡奸罪”的新刑种,对未满16周岁的男童进行鸡奸的,按“鸡奸罪”论处,在量刑上应该同奸淫幼女一样重。这样才有利于对儿童权利的保护,有效地制止或预防侵害儿童性权利事件的发生,为儿童身心健康的成长创造一个安全的家庭和社会环境。

  “嫖宿幼女罪”何时能废?

  版纳少女从“被拉客”到“自愿卖淫”

  在从龙思海处得知小岩应的遭遇,从而洞悉我国立法上对男性性侵害保护的缺失前,记者是先见证了一名不满14岁的版纳豆蔻少女,如何在被女老板当成“礼物”送给各路有实权的公务员“享用”后,因被“嫖宿幼女罪”名的“绑架”而贴上“卖淫”标签,并最终走向沦落、自暴自弃地甘与“小姐”为伍的。

  她叫林红,是西双版纳国营林场某分场的一名工人的女儿。离异后的父亲再次成家,她便被父亲带入了这个缺少亲情的家庭。平心而论,记者应该说后妈待她是不错的,这从记者到她家时她的穿戴与举止可以看得出来。

  记者随龙思海到她家采访那天,是个夏日的午后,倾盆的暴雨几次把越野吉普的轮胎吸住陷进沼泽里。到达她家在林场的连排宿舍时,已经约是四五点钟了。敲门进去,她正慵懒地偎在沙发上看电视。如果不是事先龙思海把她的基本情况告知过记者,她的穿戴打扮肯定会吓到记者。

  她穿着很明亮颜色的裙装,脸上化着妆,腰上系着一根很宽的腰带;对记者一行的前来没有表示出当地人常有的好奇,一副什么世面都见过的表情。仔细端量,她的脸上流露着与她十三四岁年龄极不相符的成熟味道。本来靠近亚热带的女孩发育就早,再加之她的胸有城府的样子,让记者不免嗅出几分与其年龄不相称的“风尘”味道。

  对龙思海的嘘寒问暖,她既不积极地应答,也不刻意地冷落;只是有问有答、客气而有距离。间或没有人说话时,她便斜靠在床头看电视。记得节目正在播出的是一个港台的什么娱乐片,她只是默默地看,从不流露同龄人惯有的兴奋或好恶;当然她在观看前,是先给我们一行人倒了水喝的。

  龙思海此行前来,目的有两个:一是要带她去医院打针;再就是要为她落实继续就读的学校。她在被逼“接客”期间,患上了妇科性病。因担心她自己就诊会被人奚落耻笑而放弃救治,龙思海每次都是带她到一个有爱心的医院,找一个熟识而富于同情心的大夫给她打消炎针。这次也是,雨一停大家就开车前往医院就诊。

  之后便是联系学校让其继续就读之事,这可比弄妥就诊困难多了。首先,龙思海告诉记者,版纳就这么大点地方,由于在儿童性侵害发生后的保护不力,造成了给被害人的“二次伤害”;所以小林红的事情可以说众人皆知。要让病好后的她再回到原来的学校就读,已无任何可能。

  其次就是由于所谓“卖淫”经历的不胫而走,各个学校都不愿意再接收这样一个走上歧途的“问题少女”;更麻烦的是,小林红本人已经厌弃就学。当龙思海拿着《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四处求情,磨破了嘴皮地和各个学校的领导商谈如何让她继续就读之事时,记者发现她竟像个旁观者一样,不关自己痛痒地看着龙思海忙活。

  暑假后,记者给龙思海打去电话询问,她说小林红已经不在寨子里了,她又跑回市里边去从事某种“营生”;这种职业如果说原来是被逼的,现在则是自愿的了。

  那么当初小林红又是怎么走上这条路的呢?龙思海告诉记者,大约在记者去林红家探望前一年左右,放暑假的小林红被送到城里打工。这家宾馆的老板是个中年妇女,据说与市里方方面面的实权人物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一些政府官员甚至公安司法人员也是“座上客”。

  还是处女的小林红就被当作礼物奉送给那些“买处”的官员。很快,她就被倒手从这个客人转到那个客人手上。小林红每次“出台”或“坐台”,享用者都会给她些许礼物或给老板娘一些“好处”。小林红的不满14岁少女的被强奸最后竟变成了有偿“出卖”的性质。

  “二次伤害”如何避免?

  正是在云南版省纳州对龙思海的采访中,记者首次知晓了所谓的“嫖宿幼女罪”名的荒谬和不伦,懂得了一个“恶法”是如何不但不能对被害人施以保护,却反而能成为加害人开脱和超度罪行的“砝码”。难怪龙思海提起这条罪名时是那样的义愤填膺;难怪在版纳州举行的妇女儿童维权国际研讨会上,该罪名是如此的引起与会者众口一词的声讨。她们是从司法实践中大量的小林红的案件,看到了此罪名不废,会给少女带来怎样的终生不可逆转的伤害。

  记者临行前,曾目睹龙思海咬牙切齿地发誓,定要把这些伤害小林红的腐败官员绳之以法;后来记者得到的消息却是,不但涉案的性罪官员未被追究,就是风声紧张时曾一度被抓的老板娘也平安地回来了。

  记者不禁想起了不久前,在一次《刑法》和《刑诉法》修改的研讨会上,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的钱列阳律师,是怎样评判“嫖宿幼女罪”罪名的。他说:“不知当初立法者可曾想过,一个个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少女,就是在这个罪名的‘绑架’下,不但所遭受的身心伤害未曾被慰藉,却反而被贴上了‘卖淫女’的标签;有谁会想到当她们背负着这个‘标签’走向社会并昭示于天下时,由此所带来的‘二次伤害’会有多深?此罪名不废,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就是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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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径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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