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新闻中心 > 综合

避免家电维修“陷阱” 专家为你支招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11月11日12:28
  “小病大修,没病小修”,收费张嘴乱报价,随心所欲没标准;“山寨维修游击队”,收钱立马没了踪影……当前,维修行业乱象不一而足。随着手机、电视、洗衣机、空调等成为人们的生活中的必需品,这些产品的维修也成了件“头疼事儿”。本周起,我们将陆续报道在日常生活中怎样避免堕入维修“陷阱”,专家为你“支招儿”。

  马先生家中的某品牌冰箱坏了,5月中旬,他将冰箱送到该品牌授权的维修中心。维修中心检查后说冰箱压缩机坏了,更换一个新压缩机要付300元,并口头承诺该部件保一年。6月上旬,马先生的冰箱修好了,可到家六天后又不制冷了。维修中心称是控温器坏了,但没有配套的零部件,给马先生换了其他品牌的控温器。之后没多久,冰箱又出现了不停机现象,维修中心检修后说压缩机又坏了。7月份,马先生投诉到消费者协会。消协认为,该维修中心承诺压缩机保一年,与马先生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但照实际情况来看,维修中心没能履约,在消协的调解下,该维修中心最终退还马先生300元压缩机购置费。

  其实在家用电器维修中,更换的零部件使用寿命不长引发纠纷的案例具有普遍性。 记者随机采访了多名消费者,有八成以上的消费者说,从没留意上门维修人员是否认真填写维修单。技术问题我又不懂,修好能用就可以了。小关刚刚维修过家里的热水器。像小关这样的消费者不在少数,“怕麻烦”,不主动对维修人员提出要求。很多维修服务商便顺水推舟,只让消费者签个名字敷衍了事。

  专家认为:无论是保修期内,还是保修期外,维修记录都是重要凭证,是一种书面协议。保修期内详细记录维修内容,是对修了什么做到心中有数。保修期外的维修服务则属社会服务的一种,从民法角度看,维修服务商和消费者之间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民法讲究“谁主张、谁举证”,消费者必须主动维护自身的民事权利。索要详细的维修记录,让双方的服务买卖关系变成书面协议,才能避免不负责任的口头承诺。 (来源:新文化报)
(责任编辑:侯俊杰)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